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增强农业农村系统行政执法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全区农业农村系统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职权的活动。
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政改处、产业处、农经处、科教处、监管处、种植业处、畜牧处、兽医局、农机处、农业中心、畜牧中心、质检中心、驻格执法队,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厅法规处(执法监督指导处)报送上一年度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有关统计数据,由厅法规处审核汇总后,于当年1月31日前公开上一年度厅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对象包括:1.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2.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3.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4.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5.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报告。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多报、误报。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1.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2.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3.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4.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附表3
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强制措施 | ||
类别 | 实施数量(宗) | 合计(宗)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
扣押财物 | ||
冻结存款、汇款 |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类别 | 实施数量(宗) | 合计(宗)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
划拨存款、汇款 |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
代履行 | ||
其他强制执行 |
附表4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类别 | 数量(宗) | 合计(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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