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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试 行)
时间:2020-12-07 23:11:52来源: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作者:佚名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数字化记录

  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归档及管理工作,保障归档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安全有效地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区农业农村系统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数字化记录信息是指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利用价值并以数码形式记录于硬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以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应包含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

  第三条 数字化记录信息由承办机构统一存储和保管,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四条 归档的数字化记录信息的类型主要包括:文本文件、图像文件、图形文件、影像文件、声音文件、超媒体链接文件等。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工作中形成的书面文本,应当扫描形成文本文件、图像文件等数字化记录信息进行归档。

  第六条 执法人员完成执法任务后,应当及时制作数字化记录信息,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将数字化记录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若满足即时上传条件,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的同时,将数字化记录信息同步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七条 执法人员因客观条件,确实无法及时制作、储存数字化记录信息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4个工作日内予以制作、储存。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应当存储至本单位可脱机保存的专用存储器上。

  第九条 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伪造、删改、销毁、对外提供或公示数字化记录信息。

  第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未公示的数字化记录信息。

  第十一条 归档数字化记录信息的鉴定销毁,需经分管领导批准,编制销毁清册并永久保留。 

  第十二条 数字化记录信息档案应当存在与之对应的案卷材料,并于案卷材料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法规处(执法监督指导处)应当对本制度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ynct.xizang.gov.cn/xwzx/gsgg/202011/t20201124_182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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