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法律顾问工作,全面推进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通过公开比选的方式聘请法律顾问。
第三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过刑事处罚,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2、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3、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4、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执业经验丰富、专业能力较强;
5、善于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6、熟悉区情、农情、民情,热心服务于农业农村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四条 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
1、为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提供业务有关的法律咨询;
2、为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
4、参与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5、需要法律顾问协助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2、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3、不得以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5、不得从事其他损害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6、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工作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向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请回避;
7、具体法律事项服务中与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应邀列席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全体会议或其他相关会议;
2、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3、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4、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5、具体法律事项服务中与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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