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 韩俊
(2019年6月25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农业农村部决定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前不久,我部刚刚在南昌召开了乡村振兴立法座谈会,今天又专门召开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现场会,充分体现了部党组对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和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高度重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总结交流各地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成效和经验,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思路措施。
刚才,江苏、江西、山西3个省,常州、泉州、襄阳、武威、云阳5个市县分别介绍了各自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做法,讲得都很好;下午,大家还要现场观摩常州市和武进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改革情况,他们的经验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借鉴。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切实增强做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提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高度,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和重点任务,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中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概括为十个“坚持”,即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批示。党的十八大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确立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明确了行政执法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中的重要地位。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严格执法。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秩序。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随着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任性用权、粗暴执法的现象减少了,但怕惹事、不作为的问题有所抬头。要把严格执法放在第一位,对挑战法律权威、挑衅公共秩序、侵犯人民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惩治。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对滥用强制措施、搞选择性执法、偏向性司法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包括关于行政执法和执法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了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
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也是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将其作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作出专门安排,明确要求整合组建农业、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五支综合执法队伍。中办、国办又专门印发《指导意见》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行总体部署。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做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
(一)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形成完备的法治实施体系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一。《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将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作为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重要衡量标准。中办、国办前不久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查工作规定》明确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的重要督查内容。农业农村部门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43部,行政执法职责覆盖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生猪屠宰、农机、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十多个领域,仅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就有近300项。农业农村法律法规是否严格公正实施,不仅代表农业农村部门的形象,还直接体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水平。只有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农业执法体制机制,提升农业执法能力,才能确保农业农村领域法律法规严格实施、农业农村部门法定职能全面履行、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治国目标如期实现。
(二)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坚持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当前,农业农村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农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过程中,一些地方制假售假、套牌侵权、违法添加、私屠滥宰、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农民和消费者权益,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因征地补偿、土地流转、资源开发、环境污染、资产管理、村庄整治等引发的矛盾冲突时有发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强化基层执法队伍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保护生态环境、化解农村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与此同时,机构改革后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能也由过去农业行业管理为主拓展到农业农村管理各个领域。这就要求农业农村部门不断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下沉执法重心,加大执法力度,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构建“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保障。
(三)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加快农业农村部门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举措。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是优化农业农村部门职能配置、加快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党和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为解决农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多头分散、执法缺位不到位等问题,我部自1999年起就在农业系统内部探索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但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农业农村系统执法队伍多头分散、力量薄弱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不少地方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项目、轻执法”的现象,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职能界定不科学、条件保障不到位、执法着装不统一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抓住这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契机,以更大的智慧和勇气深化改革,着力解决制约农业行政执法的体制性障碍和深层次问题,努力构建适应新时代农业农村发展要求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二、准确把握《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和内涵要义,加快完成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任务
《指导意见》印发后,农业农村部立即组织召开了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视频会议,韩长赋部长亲自对改革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今年以来,按照中央部署,我部先后赴四川、黑龙江等10个省(区)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并组织各省开展了自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迅速行动,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多数省份已基本完成省级改革任务。截至2019年6月25日,已有25省(区、市)印发了全省(区、市)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意见,23个省(区、市)明确了省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其中,江苏、广东、江西、河南、河北、重庆、海南、北京、天津、上海10个省(市)在省厅单独设置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甘肃、陕西、山西、内蒙古、西藏、宁夏、山东、黑龙江、浙江9个省(区)实行农业综合执法局(处)与厅法规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或合署办公。二是市县改革取得明显进展,已有138个市(州)印发了全市(州)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意见,占地市总数的40%,595个县(区)明确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山西、广东、福建、甘肃、江苏、黑龙江、山东、青海、江西、贵州等省的市县改革进展较快,其中甘肃的市县两级已全部完成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挂牌工作,山西的地市一级全部完成机构挂牌工作,贵州9个市(州)已有8个经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三是渔政执法体制基本理顺。在韩长赋部长的亲自关心和过问下,山东、辽宁、海南、江苏4省将原来设置在自然资源部门的海洋渔政执法队伍划归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基本实现了全国渔政执法机构设置与渔业管理职能相衔接。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明显偏慢,且进展不平衡。各地在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少数地方对改革工作重视不够。从督导的情况看,多数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都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但也有一些地方对改革工作重视不够,思想认识和工作措施不到位,部分省(区、市)还没有制定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个别省(区、市)至今尚未明确省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直接影响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部署和推进。一些地方将主要精力放在省级改革和机构组建上,忽略了对市县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
二是部分地方没有严格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一些地方未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纳入同级政府机构改革统筹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而是将其与事业单位改革混同,导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迟迟不能出台或执法人员编制无法及时划转到位。一些地方不考虑农业行政执法的特殊性和改革实际效果,以所谓不“翻烧饼”、不走“回头路”为由,片面追求跨领域跨部门大综合执法模式,个别地方甚至搞整市、整省推进,与中央明确要求组建五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精神不符。
三是少数地方对中央改革精神理解存在偏差。一些地方在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过程中,以人员不能混岗混编为由,只将有参公身份的执法人员划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事业身份的执法人员一律不划转,与《指导意见》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不同性质编制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加以规范”的要求明显不符。一些地方错误理解“局队合一”的含义,提出可以由县级农业农村局机关直接执法、不再设置专门的执法队伍,与《指导意见》关于“县市区整合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后,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的要求明显不符。
四是一些地方综合执法机构设置不够科学合理。个别省(区)没有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整合省级农业行政执法职责、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然存在多头分散执法问题。一些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虽然组建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但人员编制明显偏少,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不相适应。个别地方忽略了法制工作机构与行政执法机构性质上的差异,要求由法规处(科)直接承担执法办案职能,存在“运动员”兼“裁判员”问题,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准确把握《指导意见》各项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内涵要义,按照中央确定的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加快推进,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部署的各项改革任务。
在总体目标上,要按照“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尽快组建一支政治信念坚定、业务技能娴熟、执法行为规范、人民群众满意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实现农业执法机构规范设置、执法职能集中行使、执法人员严格管理、执法条件充分保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执法保障。
在进度安排上,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纳入本地区机构改革统筹安排、同步组织实施。还没有出台实施意见和明确省级综合执法工作机构的省(区、市)要抓紧落实。省(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对基层改革的调研指导力度,层层落实责任,督促市县尽快完成改革任务。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完成省、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编批和挂牌工作。
在重点任务上,要突出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全面整合队伍,构建执法体系。除沿海、大江大湖、边境交界等水域原有的渔政执法机构可继续保持相对独立设置外,农业农村系统的其他行政执法队伍都要整合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由其集中行使所有农业行政执法职能,以农业农村部门名义统一执法。个别畜牧兽医等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平行设置的地方,也要把相关行政执法职能整合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坚决实行农业农村系统“一支队伍管执法”。这里要着重强调的是,今后新制修订的农业农村法律法规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也要全部交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集中行使。
要抓紧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构建完整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其中,除了按照规定单独设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省(区、市)外,其他省(区、市)都要在农业农村厅设立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省级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并负责重大案件查处、跨区域执法的监督指导与组织协调工作。地市级原则上都要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负责中心城区的执法和跨县域及复杂案件查处工作。县区要全面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承担日常执法检查和一般违法案件查处。
二是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农业农村部正在抓紧修订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规章。各地也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三定”规定,分级制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严格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要按照国办统一部署和我部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推行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认真贯彻实施农业农村部刚印发的《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完善省市县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处罚标准和条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坚决摒弃随意检查、人情监管、选择执法、执法不公、暗箱操作等现象。
三是落实支持政策,强化执法保障。要认真落实《指导意见》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农业综合执法运行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罚没有毒有害物品处置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加强相关经费保障,确保满足执法工作需要。国务院已批复同意农业等五支综合执法队伍统一着装,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抓紧拟订统一着装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按程序报批,尽快实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一着装。此外,我部已经印发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各省(区、市)也要积极推动本省(区、市)人民政府落实国办发〔2018〕118号文要求,尽快制定农业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四是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执法素质。积极协调编制部门根据农业执法职责范围、辖区内人口数量、农业生产规模和监管对象等因素,合理核定本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的编制底数。强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组织建设,加强对改革工作实施、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理想信念教育和作风建设,着力培养“通专结合”“一专多能”执法人才,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成一支讲政治、守纪律、能战斗的执法“正规军”。
在推进过程中,要注意妥善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与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关系。《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要求组建农业、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和交通运输五支综合执法队伍,这是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应当坚定不移地推进。同时,《指导意见》也提出,已经实行更大范围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可以继续探索,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进行更大范围的综合行政执法。从这个要求看,要不要搞更大范围的综合执法、搞多大范围的综合执法,需要根据各地各部门的执法实际以及改革探索成效等综合考量决定,不能片面追究跨领域跨部门综合,为了“大”而“大”。一些地方的改革试点实践证明,将农业执法纳入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的效果并不理想。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强化执法而不是弱化执法,从全面准确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出发,各地在要不要将农业行政执法纳入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问题上一定要慎重,农业执法任务较重的地区都应当单独设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二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关系。这是我部督导过程中各地反映比较集中的一个问题,也是影响和制约各地改革进度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农业农村系统原有的行政执法机构绝大多数都是事业单位性质,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把分散在这些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能剥离,集中交给新组建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去行使。在这一点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一定的共性,即都涉及到剥离行政职能的问题。但是,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只剥离行政职能、基本不划转人和编制不同,《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在剥离相关单位行政执法职能的同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有序划转执法人员,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不同性质编制目前保持现状。也就是说,现有农业执法人员只要在编在岗,全部都要划进综合执法队伍里来。另外,在改革进度安排上,《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纳入地方机构改革统筹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因此,不能将目标任务、进度安排都不同的两项改革混为一谈,更不能以此为由延缓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度。
三是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农业行业管理机构的关系。过去,很多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都是由农业农村部门各个行业管理机构承担。实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各农业行业管理机构都不能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能。在这个问题上,中央的要求和我部的态度都是十分明确的,绝对不能搞变通。但需要注意的是,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从各行业管理机构剥离的只是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能。《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后,农业农村部门原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依法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技术推广、例行监测、检验检测等工作,不再承担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换句话说,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并不是要把所有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能都交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各农业行业管理机构(无论是部门内设机构还是所属单位)仍然可以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包括行政检查等工作,只是不能承担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职能。从实践看,农业行政执法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农业行业管理机构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于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强化农业各行业监督管理都不可或缺。因此,在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过程中,要同步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工作衔接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空白,真正做到“1+1﹥2”。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开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事关农业农村法律法规能否全面实施、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能否有效保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牢牢把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正确政治方向,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深入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积极创新农业执法机制,着力提升农业执法水平,加快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努力开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
第一,牢牢把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正确政治方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大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要将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为农业农村部门强职能、打基础、管根本的一项重大任务抓实抓好。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重点环节要亲自协调、重要任务要亲自督办,尽快推动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第二,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行政执法理念。农业行政执法涉及领域广、链条长、对象多,无论是与广大农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农业投入品,还是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的食用农产品,都容易因违法问题直接影响老百姓的切实利益。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每一个农业行政执法人员都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内植于心、外践于行,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切实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三,切实防范农业行政执法风险。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直接面向广大农民群众,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个案处理不当,就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衍生出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过程中,要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等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工作,因机构改革受到影响、出现执法“空档”。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善于从讲政治、防风险、重大局的角度,认真评估每一次行政执法的具体风险。建立健全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坚持重在预防、防微杜渐,坚决防止因行政执法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
第四,着力强化农业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严肃法治权力,必须把行政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实行执法活动全程留痕、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关注农业行政执法的舆情,对于通过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网上发酵等方式反映出来的执法问题,要及时应当、妥善处置,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查实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逐一整改,不能让市场主体、让广大农民群众对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失去基本的信任。
第五,不断提升农业行政执法能力。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做好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关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执法队伍建设的首位,坚持用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武装头脑,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律、掌握法律,带头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强化农业行政执法教育培训,科学设计执法培训规划和培训内容,强化农业执法基层一线实战教学,努力构建体现时代特征、符合实战要求的农业行政执法教育培训体系。认真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让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学有榜样、赶有标杆,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最后,我再强调一下立法和普法宣传工作。立法方面,要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立法。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加强对重大立法问题的研究,以乡村振兴促进法为主线,以强化农村土地制度、乡村产业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乡村建设管理等重要领域立法为重点,积极推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修订,把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上升为法律,不断完善农业农村法律法规体系。要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严格执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倒排时间表,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沟通协调,确保高质高效完成立法任务。普法方面,要大力开展农业农村法治宣传教育。今年是全面落实“七五”普法规划的重要推动年,为确保普法规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我部启动了“乡村振兴与普法守法”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活动方案法规司已印发给大家。各地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新媒体新技术新形式,以宪法、农业法、纳入本部门普法责任清单的法律法规、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示范创建情况为普法重点,将普法融入农业农村立法执法和管理服务的全过程,推动普法向系统拓展、向基层延伸,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同志们,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也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关键一年。我们要振奋精神,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全面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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