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患有普通感冒的农民工,在回乡的大巴因为“不约而同出现嗓子沙哑还伴轻微咳嗽”的症状,被司机及全车乘客误以为他们患有“甲流”,遂在服务区被“民意表决”撵下车。两人只好在摸黑顺着高速公路往家赶,若不是获得了执法队员的救助,他们能否平安度过这样一个苦寒的慢慢长夜,真还就很难说了(12月22日《重庆晚报》)。
平心而论,在媒体对甲流危害密集宣传的影响下,人们谈甲流色变是可以理解的。在大巴这样一个封闭的环境里,出现两个疑似甲流病人,其他乘客感到紧张也可以理解,但这是不是意味着其他人就可以用“避免被传染”的理由剥夺他们的乘车权?对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可以从道德和法治的两个角度,来进行观察与思考。
先从道德的角度来看。笔者要提出的问题是:把他们两个赶下车是不是善的?或者说该不该把他们赶下车?我的答案是:这是一种恶行,不该把他们赶下车。理由很简单,他们是两个病人,是这辆车上最需要照顾的人,而扶弱济困,不仅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任何一种文化里,抛弃弱者,都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那么,其他人的担忧和安全该怎么办呢?有三种符合道德的选择:一是担忧者可以选择放弃乘坐这辆车,因为你是健康人,可以承担一下换乘所带来的成本和痛苦;二是可以要求司机把车开到附近的医院,对他们进行检查和治疗;三是如果这两位农民工愿意换乘或在服务区住下,则车上的乘客不妨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成本;
再从法治的角度看。如果两位民工在登车之前,被车站根据有关预防甲流的规定拒绝登车,那当然是另外一回事。但他们既然已经上了车,那就意味着他们乘坐这辆车的权利已经生效了,这种权利是被我国法律所保护的,除非经过相关执法部门的正当程序,是不能被包括司机、其他乘务人员以及乘客在内的任何人所随意剥夺的。
在这一事件当中,司机对自己的角色认知显然出现了混乱:他把自己想像成了大巴上的最高执法官,有随意强制别人下车的权利,而没有意识到自己本来应该是一个服务者,是乘客权益的保护者。鉴于这种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两位民工的权益,我认为他们有权而且应该向相关客运公司索赔,这种赔偿不仅是为了弥补中途被赶下车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也是为了给客运公司一个教训,使他们明确自己定位,今后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两位农民工被赶下车,并不算一件大事,何况由于执法队员的及时救助,也没有酿成严重的后果,但我认为,我们并不应该因此就忽视了这一事件所蕴含的意义,因为它实际上提出这样一个严重的问题:我们是不是可以根据多数人的意志,出于一个想像的或真实的理由,罔顾法律的规定,去剥夺少数人的权利?我想,对这一问题每个人都必须认真思考,因为我们给出的答案,将关系到我们建设法治社会努力的成败。
文/郭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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