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将“农田宜机化改造”作为第二章,明确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的职责,要求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采取先建后补、包干奖补、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支持和投入力度,持续改善农机通行作业条件;规定了在高标准农田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应当统筹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要求实施整村整乡集中连片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并推进农田宜机化改造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脱贫攻坚工作相结合,持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明确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涉及农田基础条件整治方面的标准应当满足宜机化要求。
《条例》在地方性法规中率先明确了对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生产或销售企业套取、骗取农业机械补贴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资金追回、罚款和信用管理等方面具体措施。明确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违反规定套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关标准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处一定标准罚款。同时,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暂停或者取消产品补贴资格,并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此外,《条例》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目录,财政、科技等部门应当在资金安排、项目组织等方面对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的技术攻关予以支持;将农业机械保险纳入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鼓励各类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适合本市农业机械特点的保险产品;以及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确保农业机械化资金投入与工作目标任务相适应等方面措施,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也是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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