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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 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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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布 者: caiji
发布日期: 2021-09-23 10:25:11
商品介绍

  

  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3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23

  邵市农(渔业)罚[2021]23号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黄结毛

  

  

  当事人于2021年5月8日晚上19时10分至20时20分,在大祥区檀江乡丰盈村附近农田使用背包式电鱼设备进行非法捕捞,共捕获渔获物0.4公斤,无违法所得,渔获物中无国家保护野生水生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二条第三项第二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0.4公斤、背包式电鱼设备1套:电瓶1台、逆变器1台、电鱼杆1根、电鱼捞斗1个;

  2、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08-3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109/42faa367baa547cdad398fafcf2201c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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