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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 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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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布 者: caiji
发布日期: 2021-09-23 10:25:16
商品介绍

  

  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7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7

  邵市农(渔业)罚[2021]7号

  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雷旭华

  

  

  当事人于2021年4月6日晚上19时00分至20时20分在大祥区檀江乡台上村附近农田使用背包式电鱼设备进行非法捕捞,共捕获渔获物2.95公斤,无违法所得,渔获物中无国家保护野生水生动物。当事人使用背包式电鱼设备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二条第三项第二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2.95公斤,没收背包式电鱼设备1套:电瓶1台、逆变器1台、电鱼杆1根、电鱼捞斗1个;

  2、处罚款人民币4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08-3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109/16b4f15fb66d4855abcd64a4a522ff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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