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岁末年初,又到了网上购物高峰期。随着网上购物的发展,网购人群不断增多,人们在享受网络购物的便捷、优惠的同时,也遭遇到不少烦恼:购物网站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各种网购诈骗层出不穷;网络黑客、钓鱼网站伺机盗取用户网银钱财……如何规范网络购物市场?网民又该如何规避网上购物陷阱?值2009年走向尾声之际,本报编写了一组与网络购物相关的报道,希望能给网民以警醒。 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一些都市人的消费习惯,尤其是节假日期间,网上购物轻松便捷,可避免堵车劳顿之苦。但是,购物网站上颇具“霸王色彩”的服务协议,给热衷网上购物的网友带来不少麻烦。 要求退货网站不担责 网民在网上购物时,大都要先在网站上注册才能进行交易。在注册过程中,网站一般会提示网民,如要注册成功,须同意该网站的服务协议。多数网民无暇浏览密密麻麻的协议条款,往往不假思索地点击“同意”。可是,一旦发生纠纷,网民会发现协议条款对自己很不利。 元旦临近,北京网民赵先生在一家大型购物网站买了一台外观非常时尚的数码相机,没想到第一次用就出现了问题:数码相机的显示屏不时会出现大小不等的亮斑,看上去像雪花,而且洗出来的照片也很模糊。赵先生找到该网站商量退货,但是网站答复赵先生:根据网站服务协议有关条款,产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该网站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家只能找生产厂家解决。记者联系该网站客服人员时,得到了同样的答复。 赵先生很不服气:“当初注册时,并未仔细查阅服务协议中的条款。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可以找生产厂家,也可以找销售商,网站不能完全推卸责任。” 记者仔细翻阅该网站的服务协议条款,其中一条规定:不对由于使用该网站购买产品引起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据记者了解,网上购物产生的纠纷连年激增,购物网站遭遇消费者投诉时,通常会用服务协议中的免责条款为自身开脱责任,这在业界已经相当普遍。 免责条款形形色色 目前,国内一些电子商务网站的服务协议条款五花八门,有些完全来自国外的同行网站,在我国法律环境之下“水土不服”;有些则完全是闭门造车,无法适用于真实的交易环境。 记者浏览了七八家电子商务网站的服务协议,发现这些服务协议不约而同地将“免责”作为一项关键内容,不仅涉及退换货,而且包括网络服务、个人信息安全、货款支付、货物配送等各个环节。 例如,一家全国性大型C2C网站的服务协议规定: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商誉、使用、数据等方面的损失或其他无形损失的损害赔偿。北京中关村某网上商城的免责条款则注明:该网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的损害不负责任。另一家网上商城则注明:特卖或促销商品不享受退换货服务。某电子商务网站则声明:用户个人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该网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 综合来看,电子商务网站各类服务协议中的霸王条款,简单地说,就是不对商品质量负责,不对网络中断负责,不对个人信息泄密负责,不对货物配送延期负责,这些霸王条款大大增加了网上购物的风险。 由于网上交易的特殊性,网上交易合同不可避免地要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进行制定。互联网业内知名专家于国富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效的格式条款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生效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全面、及时履行。但是,同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比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示范文本推广不易 近日,有关机构联合一些购物网站推出了网上交易服务条款示范文本。据了解,示范文本包括《电子商务网站用户服务协议》、《电子商务网站商品发布规则》、《电子商务网站禁止和限制交易商品规则》、《电子商务网站交易投诉管理规则》等,从网站产品发布、纠纷处理、配送、退换货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但是记者发现,示范文本在购物网站中并未得到大力推行,也未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于国富坦言,示范条款并非强制推行,主要是给电子商务企业一个参考文本,各个企业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决定是否采用,以及是否进行必要修改。于国富强调,电子商务示范文本也可能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和修订的地方,因为电子商务领域的新生事物非常多,业务类型发展非常快,对于新业务、新问题,这个示范文本可能会有修订和增补的必要,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已经是比较完备了。 应该说,有关机构制定示范文本是一个非常有益的尝试。于国富希望业界能够给予积极回应,广大网友和业界专家、学者对于示范文本的意见和建议,是推动示范文本不断推广、完善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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