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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再审2016年6月20日邓红宝、李文龙交通事故案
时间:2017-10-12 02:50:10来源:红网作者:

  尊敬的市委领导 您们好!

  兹因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湘1121民初1984号判决不合法,特请求再审。

  事实与理由如下:

  1、邓红宝是同胞亲姐邓智清的专用司机(邓红宝2016年6月20日的询问笔录第三页说得很清楚“几乎天天为姐开姐这辆车。他在东莞市虎门镇北栅西坊宏升厨具厂工作,姐邓智清是股东”。他与姐从广州回来为姑父奔丧。长途开车还没休息好,邓智清安排其弟去祁阳火车站接他们来为姑父奔丧的堂妹。事实性质为顾用不是租赁。车主邓智清应负赔偿责任。法院判邓智清无责不合法。

  2、邓红宝长途开车从广州回家,没休息好,领证(驾驶证)时间是2016年2月2日,开车到出事才4个月,2016年6月20日邓红宝与李文龙会车时邓红宝往左打方向盘(邓红宝笔录第二页记录)纯属技术操作错误。(因疲劳过度,邓智清本不该安排其弟开车去接人,邓智清的安排是错误的)、结果邓红宝占道猛撞李文龙的三轮摩托(有交警拍照附后)。李文龙正常行驶无过错。只是新买不到20天的摩托,还没办理上牌等相关手续。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未挂机动车号牌的、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承挡部分责任(处经济罚款2000元以下)。法院判李文龙承担40%责任不合法。

  3、永州市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书:第4页“李文龙经司法鉴定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伤残,伤后休息治疗玖个月”。法院判误工费6个月不合法。

  4、判决书3页邓红宝、邓智清辨称第2条“积极配合二原告治伤,垫付医疗费122771.19元不合事实。李文龙、陈翠香入院的第三天,他们全跑了,给李文龙交了3000元,陈翠香交了10000元。陈翠香,做第一次手术就要交医院医疗、手术费6至10万元。受害者亲属到处借了6万余元还不够二人做手术。陈翠香,第三次手术因无钱交给医院,医院无法手术。情急之下,我每天向对方追款,对方一直不理不缴。期间邓智清委托社会蒋、廖代理,承包处理这次事故包括打官司,(交警拍照了有他们的协议,我有他们的电话录音)。伤者入院近10天“代理公司”才到医院刷卡交3万元。我们多次要求车主他们提出强交险先救人,他们就是不管。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为了抢救伤者,我们被逼迫请律师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到2016年8月15日《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湘1121民初字1984-1号第二页一条裁定,被申请人邓红宝、邓智清先予给付申请人李文龙、陈翠香治伤医疗费100000元,他们到8月23日才只交1万到法院。相继拖后到2个月才补交4万,共5万。先予执行标的款只收到1万(交庭庭长陈建华就多次带有强制性的要我们撤诉)。受害方高息借款已用了11万多。《永州市湘永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元月六日鉴定结果陈翠香一级伤残。邓智清身为顺德市容桂化妆品店股东、东莞市虎门镇北栅西坊宏升厨具厂股东,邓红宝和妻刘苏红月薪上万。他们竞与社会“代理公司”联手搞承包,至伤者陈翠香落到无药可救的地步,这是车主邓智清她们有意的伤害。陈翠香的《永州市湘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第2页十六行“因经济问题导致患者各项检查、治疗大部分未能执行)”充分证实陈翠香不该至无药可救助的地步。现陈翠香命危在旦夕,该做康复手述的李文龙一直寸步不离地护理陈翠香。而邓智清、邓红宝、等相关人员至今还没到医院看望受害者一次。2017年4月24日《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七页第三条判定的邓红宝应赔偿李文龙87864.79元,陈翠香437800.02元(判得最少赔偿金额)到现在近6个月,而邓红宝拒不履行职责,分文不赔。置陈翠香生死不顾,胆大包天,逍遥法外。再是邓智清、邓红宝辨称所垫付医疗费122771.19数额不对(待查)。

  5、开庭审理本案时,先是以调解论处,不到审判室去,就在陈建华办公室几人,任由对方代理人蒋冬生弯曲事实谈论,我们辨证全当放屁。逃避了监控。陈建华渎职,为邓智清开脱法律责任。我们没经济实力,无上诉打官司能力,因救人急用医疗费、护理费,被迫等《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拿保险公司责任款救治伤者。

  6、目前陈翠香住在市中心医院,命在旦夕,李文龙本人又要住院做康复手术,急需钱用,要人护理陈翠香。祁阳司法蒋冬生、法院陈建华等、社会代理廖总系于一体。天高皇帝远,在祁阳大的交通事故案件他们都这样操作(恳请相关部门到法院查查)。受害者要钱没有,要人不能,哭天无路。

  7、欠钱还钱、有错必纠天经地义。在此特跪求市委、市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好我的申诉问题,避免不该发生的事再发生。

  下述申诉:

  申请再审

  一、 追究邓智清、邓红宝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 追究陈建华等相关人员的渎职责任和失察责任

  申诉人:李文龙 陈翠香

  2017年10月9日

  联系:李文龙:15211646***

  李兴国:138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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