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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规避法律制作阴阳判决书,株洲法院你怎能一句书记员弄错搪塞
时间:2017-12-28 03:08:02来源:红网作者:
2014年12月,我就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向株洲市荷塘区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法院判决并向我送达了(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送达给我的判决明显存在有法不依的情况,而株洲荷塘区法院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统一判决却适用了法律,比较公平合理。也就是说,株洲荷塘区法院送达给我的纸质判决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判决,而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为了不引起公愤和议论,基本适用了法律,但同时可耻的欺骗了社会公众!欺骗了法治中国的正义与良知!

  法院制作阴阳判决书给我,同一起民事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结果,送达给我的判决书与公布在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案号一样,但是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不一样。

  1、在判决理由方面不一样,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罗玲承担本案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是这样描述的:“虽被告罗玲与被告张昌城系夫妻关系,但未有证据能证明被告张昌城为被告株洲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这一行为得到被告罗玲的认可,未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系被告张昌城个人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罗玲承担本案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而送达给原告的判决书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罗玲承担本案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却是“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张昌辉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是“判令被告被告张昌辉对被告张昌城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0元及支付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而送达给原告的判决书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张昌辉承担本案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却是“不予支持”。

  2、在判决结果方面不一样。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结果第二项判决:“被告张昌城、张昌辉对被告株洲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0元及支付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送达给原告的判决书第二项判决:“被告张昌城、罗玲对被告株洲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0元及支付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收到法院送达的判决书是2015年2月,荷塘法院公布在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时间是2015年4月15日。公布在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符合类似案例既往的司法判例,相对来说要客观公正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给我的判决书有法不依,明显适用法律不当!

  法学专家认为,“一案两判”不可能是电脑程序员录入错误的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对制作阴阳判决书给我的行为,株洲两级法院对我的反映均置之不理,检察院查实后,法院的领导们轻描淡写的说书记员搞错了!司法公正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底线,判决书应当是公正严肃的,法院领导的态度却是无所谓,也不依法纠错,我要求法院根据给我的没有适用国家法律的判决书启动再审程序,株洲荷塘区法院的领导居然说这太麻烦了。对于明显有法不依的错误判决不主动纠错,一看就是畏难情绪以及视法律如儿戏!我看要这样的人当人民法院的领导简直是对法治公平正义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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