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叫胡芝华,今年73 岁,汉族,系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蛇形山镇(原属双峰县)万桥村人。
1996年9月25日和我家相邻村民组的胡春根、胡运根兄弟寻衅滋事,将我妻朱桂香打成轻伤(重度),后经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胡春根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由胡春根、胡运根赔偿朱桂香经济损失6172元。
1997年5月30日,双峰县人民法院法官汪远志(现仍在该院工作)收取朱桂香执行费500元(有汪的白条收据为证)。胡春根兄弟在出了1000元后,拒绝付款。在1998年朱桂香向法院呈交“申请强制执行报告”,但汪远志法官说,有市领导打了招呼,且在97年5月胡春根兄弟就向法院递交了再审报告,不能执行了,就这样不了了之。我们年年催促联系法院执行未果。
我家家境贫寒,妻子朱桂香治伤用费在当时颇巨。因执行未到位,导致朱桂香后续治疗中止,留下了下肢残疾,特别是右脚更严重。在2004年10月6日去塘里挑水,因脚不负力,掉入塘里淹死,年仅52岁。
尊敬的领导,双峰人民法院收取了执行费不执行,是严重的不作为行为,导致了受害者伤情无钱中止后续治疗,留下残疾,不幸死亡。这中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当然胡春根兄弟有不可推卸责的责任。在案子发生后,他找关系打招呼,拒绝赔偿,导致产生了被害人的严重后果,因此,特提出如下请求:
一、严肃查处双峰人民法院法官在案上执行不作为及渎职行为。
二、对于1997年该执行的5172元,当时工价8元/天,现已200元/天,已涨22倍多,那么5172元在现在应为113784元,同时因赔偿执行未到位,中止了朱桂香的后续治疗,引发了严重后果。因此胡春根兄弟必须负担赔偿我的直接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000元,总计为213784元。
我恳请领导明镜高悬,主持公平正义。
此致
敬礼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蛇形山镇万桥村
胡芝华敬具
联系电话:17363811488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