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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122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办案不作为
时间:2018-02-09 02:15:09来源:红网作者:
关于要求查清姜建军交通事故死亡事件报告

  各级领导:

  2017年12月5日14时18分,我父亲姜建军(系湖南省岳阳县鹿角镇友爱乡林场村民)驾驶两轮摩托车至中洲加气站向西两百米弯道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我父亲姜建军当场死亡,可是负责处理此次交通事故的交警认定为单方交通事故,对此我们家属极为不满,对这一结果无法接受。因为与事实不符,我们认为存在诸多疑点并且多次找负责此案的柯剑锋交警恳求查明事故真相。但是当地交警部门却不予理会草草结案孤敷衍了事,这是严重的草芥人命以及工作上的不作为现象!所以我们强烈要求:

  一、对此次交通事故的真正原因调查清楚,还死者和家属一个公道。

  二、对负责此次事故处理的交警种种做法极为反感,存在不作为现象。

  我们深信着党的公平公正,所以特此提出申请诚恳地恳求相关部门予以监督

  1、办案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未进行详细深入的了解及调查取证,事故现场前后的监控点(加气站视频监控点、汽修厂视频监控点、农家视频监控点)均由受害人家属发现后告知,办案人员才开始进行调查取证,且事故发生后调查取证阶段每天都是由受害人家属通过电话催促办案人员对相关车辆以及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对于调查取证,办案人员对于知情人士万(勇星)师傅述称看见在事故现场有几台车辆以及人员围观之事,办案人员对于这类车辆以及人员只是进行电话询问方式,在对方否认答复之后就不做详细的调查取证与核实,就以此作为案件调查的所谓“证人证言”,是否就是正常的案件侦破流程及合法的法律法规程序?

  2、办案人员对于监控点的视频资料只是采取了手机拍照与简单录像,并未在第一时间对监控资料进行拷备存取。试问办案人员(专案组)如何对视频进行系统的案情分析取证和嫌疑排查?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受害人家属发现并提出一次疑问,办案人员就出警一次,这是典型的被动破案拖沓敷衍了事的办事行为。

  3、事故现场发现的两处血迹以及刮痕,公安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给予的答复说凭经验排除与本事故无关、血迹鉴定费用过高,不需要进行血迹鉴定对比来进行案情分析和取证,这是为何?在事故痕迹鉴定报告中又为何没有对另外一处痕迹做丝毫的鉴定?

  4、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因姜建军驾驶摩托车因操作不当致死就定位单方交通事故。可是在正常驾驶中导致操作不当的原因是什么?事故点为大拐弯地段,根据视频监控显示在事故发生点以及地段有来去五辆车会车,不排除行车时发生超车、占道行驶、紧急避让等情况而导致事故车辆因让道被逼跌入水渠致死。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只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个人客观行为举止,而并非是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及做为案件事故定案结果的证据。岳县公交(认)字[2017]第0120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二条中所提出的因姜建军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翻入路边水沟,造成姜建军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以及第三条中通过调查过往车辆未发现事故发生时周边有其他车辆。通过事故路段前后监控点视频对比分析得出为明显的取证不足,对案情分析马虎了事以及不作为的表现(监控视频中同向三轮车、蓝色渣土车(车尾挂搅拌机)、同向油罐车、对向黄牌带蓬三轮车、蓝色篷布卡车在事故点有同时相遇的时间节点)。

  5、尸体检测报告所述死者致命伤是脑后受到撞击,办案人员在现场是否寻找到撞击点?为什么没有影像资料记录。

  以上种种均为我们家属的不满之处,公安机关相关办案人员有权且有责任和义务对案情的真实情况进行深入的严谨的取证调查,在缺少血液检测对比报告、监控资料比对不严谨、证人证词调查不明晰等情况下就定为单方事故认定,是对生命的轻视、是对逝者的不敬、是对家属的不尊、是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藐视。

  同时藐视了对死者家属(普通民众)的知情权和事故的事实真相。

  报告人:姜林

  2018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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