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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湘潭县法院违法违规拍卖执行、无视农民工权益
时间:2018-05-17 03:08:38来源:红网作者:佚名

  关于反映湘潭县人民法院违法违规拍卖执行、无视农民工权益的举报信

  尊敬的领导:

  一、基本情况

  我们本是地地道道的农民,因家境贫寒,为维持全家生计,便一同在石材商何裕章(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道县人)处打工,负责装饰装修工作,以微薄之薪度日养家。首先,非常感谢您能于百忙之中抽空来倾听我们贫苦农民工的维权心声,对此,我们深怀感激。其次,请允许我们向您陈述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此事事关湘潭县人民法院的违法违规执行行为,更与我们数十名农民工的辛劳所得息息相关。我们多方求助无门,今唯有联名举报,向您据实以告,望您能明察秋毫,秉公处理,纠不正之风以惩奸邪,彰国法之义以悦万民。民者,国之本也,我们也盼您为民请命,如法而行。最后,我们对您及您所具有的责任心、正义感再次深表感激。

  二、事件始末

  2012年5月,何裕章与谢玉林(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湘潭县人)约定由何裕章负责对谢玉林及其妻刘意平所有的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北路1号锦绣湘江郁金香园36号楼的干挂围墙、挡土墙及院内附属装饰进行材料供应和现场安装,谢玉林支付相应款项。2012年6月,我们随何裕章正式进场施工;2014年2月18日我们依约完成了全部施工项目。后经何裕章多次催讨,谢玉林仍欠付合同款共计1359160元。该款项不仅包含何裕章所供应的材料款,更大部分属我们施工人员的人工收入,因该笔款项一直未结,我们至今仍未拿到应属我们的劳动所得。

  自2015年起,因谢玉林债务缠身,我们为维护自身权益,便自发组织人员到施工房屋处讨要工资,因该房屋系我们亲自施工,为防止谢玉林将该房产转移卖出,我们便经常不定期轮番前往该处,一来看能否遇到谢玉林本人,二来及时了解该房产的各项动态,三来保持对该房产的占有、使用及控制,以便实现我们的债权,拿回我们的血汗钱。

  2017年9月6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发布(2017)湘0321执恢110号案件公告,我们才得知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北路1号锦绣湘江郁金香园36号楼早已抵押给了他人,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已于2016年3月17日将该房屋依法查封。该公告亦明确要求谢玉林等人将该房屋交法院拍卖,即湘潭县人民法院已决定采取拍卖方式执行该房产。此时,我们亦喜亦忧,喜的是我们终于可以将房产变现,拿回应属我们的劳动所得,忧的是我们尚非执行申请人,该房屋能不能卖出、能卖多少钱、我们能分得多少钱都毫无定数。

  2017年12月5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发出告知书告知相关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已对涉案房产进行司法评估,评估价为410.6万元。此外,该院决定对该房产以司法处置价按328万元的价格提交网拍。我们虽然不知该房产的涉案抵押金额,但我们认为作为该涉案房产的施工人,作为该房产的实际占有使用人,作为社会底层的贫苦农民工,无论如何,欠付的几十万工资总有机会分得。于是我们将此事告知了身处外地的何裕章,让何裕章通过司法途径为我们讨回公道,让我们过个安稳年。2018年1月2日,何裕章依法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通过调解结案并以调解书的形式确定谢玉林及刘意平共欠付何裕章各项工程款1359160元,该案其后进入执行程序。

  根据网拍情况,该房产通过43次激烈竞价最终以383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出,相比起拍价溢价55万元。事后竞得人也依法依约支付了全部拍卖款。但此后,湘潭县人民法院并未依法将该拍卖款依法分割,而是突然以撤回拍卖为由将该笔款项全额返还给了竞得人,连拍卖保证金也全数奉还。我们好不容易看到的希望就这样无声地破灭了,为何法院想拍就拍,想撤就撤?为何法院收到拍卖款却不主动执行?为何在竞得人构成违约的情况下仍旧返还拍卖保证金?这些问题我们实在不得而知,我们只知道这争取血汗钱的唯一机会已然失去,下一次只会是遥遥无期。

  三、违法事由

  此事看似虽小,但对我们而言却是天大的事,我们在向相关人士咨询并亲自学习研究后得知,该执行过程其主要违法事由如下:

  1、根据该案执行标的数额,我们认为该房产评估价格存疑,湘潭县人民法院有失察之嫌。

  在该案中,我们通过何裕章和谢玉林了解到,谢玉林以该房产抵押贷款300余万,当初银行的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580余万,该评估价格不含后续加、构建部分所对应的现有市场价值。如今,时间已过去多年,地价和房价均在猛涨,但连同加、构建部分的整体评估报告却仅仅确认了410.6万元的评估价格,这结果显然不合情理。在谢玉林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之后,法院应当仔细审核评估项目和标准,有必要则应当另选机构重新评估确认最终价格。而法院却在评估报告出来后立即启动了网拍程序,故我们认为法院在这之中存在一定问题,评估价越高,则起拍价越高,我们实现债权的可能性也就更大,此其一。

  2、湘潭县人民法院在拍卖已经成交且拍卖款项已经到位的情况下无理由撤回本次拍卖,并将全部价款返还给竞得人的行为系明显的违法行为。

  依据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发短信,其系撤回拍卖。该撤回拍卖行为系指中止拍卖还是撤销拍卖?撤回拍卖的原因为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该法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了准予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六种情形。但湘潭县人民法院并未明确撤回拍卖属哪一种形式,也没有明确具体原因,仅仅只是单方面撤回拍卖,该行为明显违法。此外,根据我们了解,该笔383万的拍卖款已经在约定期日内到账,该项拍卖系已成交,该笔款项也可执行,但法院并未通知银行及何裕章前来领取执行款,而是扣留该笔款项长达数日。其次,竞得人在支付拍卖款后想单方悔拍,并给法院制造压力,法院迫于这种人为压力竟然无理由同意退还全额拍卖款。湘潭县人民法院的行为明显违返了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我们农民工的基本权益,更有损于法院的绝对权威和公信力。

  3、若是基于竞得人的压力而被迫撤回拍卖,则应认定竞得人的行为构成单方悔拍,依法不应退还拍卖保证金,但湘潭县人民法院却将拍卖保证金全额退还竞得人,此行为构成违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该法第十七条规定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因此拍卖保证金的数额最少为164000元,该笔款项可以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并列入执行标的,与我们的权益也息息相关。但湘潭县人民法院并未依据该司法解释处理,而是将该笔保证金全额返还给了竞得人,造成了司法拍卖的随意性与不确定性,同时也难脱贪赃枉法之嫌。

  综上,湘潭县人民法院违反法律法规及上述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肆意操纵拍卖流程,随意控制拍卖结果,置执行申请人利益于不顾,无视农民工权益,其违法之处不言而喻。

  四、请求事项

  最后,请容我们真诚地向您提出以下诉求,望您首肯为盼。

  1、对上述湘潭县人民法院违法执行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查清各种因由,维护我们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2、对上述湘潭县人民法院涉嫌违法执行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查清事实并依法予以严惩,锄害刑恶,违法必究,树立法之威严。

  3、责令湘潭县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为我们农民工早日争取血汗钱,执法为民,彰显法之公正。

  我们郑重声明,本举报信所述内容全部属实,亦有相关证据佐证,所有控诉及请求事项仅均为我们本人意愿,我们愿一力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敬礼!

  举报人:谭孟其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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