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塘区人民法院在行政执行中,其立案、审查、执行严重违法,虽然其《行政裁定书》没有给予我任何法律救济途径,但是我仍然依法提出了异议、复议和再审申请,而荷塘区人民法院没有受理我的执行异议,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没有受理我的复议申请和再审申请,于是,我两次向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监督申请,但是荷塘区人民检察院坚持要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结果才肯受理我的监督申请。
我认为荷塘区人民检察院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恳求胡检察长在万忙之中督促荷塘区人民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受理我的检察监督申请。
投诉人:夏菊贵
2018年5月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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