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历部宪法从来没有规定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1954年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1975年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1978年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 权力机关。”1982年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见, 四部宪法都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且,1975年宪法还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前加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十个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最高权力机构,简称“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设机构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简称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国家 立法权;组成人员为 全国各个行政区 和军队选出的 代表 组成,各 少数民族 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当然有百分之八十为各级官员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领导,其中在军队的代表中有将军一级的军官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地方为各省及自治区一级领导,各省的代表团团长通常为该省省长及中国共产党在该省的委员会书记(请参阅各次大会代表名单)。 全国人大代表 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 法律 规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 人大代表 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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