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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贿赂罪有哪几种?

    有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

    1、腐败不是法律名词。在法律中就没有关于腐败的定义,一切以侵害国家利益为手段来满足个人或小集体利益的行为,都可以称为腐败。如果广义上理解,类似于挪用公款等类型的犯罪,也可称为腐败。

    2、88年1月发布的所谓《关于惩治……的补充规定》只是刑法的一个司法解释,用来补充完善刑法的,不是因为有了司法解释才有独立罪名,而是司法解释独立的解释专门的一个罪名,为审判机构提供指导。犯罪主体成为的变更,主要是为了适应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在88年以前,“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这样一句话就可以概括了犯罪主体,到了97年修订刑法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公司、企业的资产结构和所有制性质已出现多样化的发展态势,由国家、集体或私人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比比皆是。这样的概括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了,所以统称为“国家工作人员”。然后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再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解释。所以,应该说犯罪的主体既没有扩大,也没有缩小,是保持在一个平稳的水平线的,只不过由于经济形式的增加,看起来貌似增多而已,其实还是那么些个人,法律是不会朝令夕改的。

    3、同第二点解释:没有扩大,也没有缩小,是保持在一个平稳的水平线的,只不过由于经济形式的增加,看起来貌似增多而已。

    4、刑法有很多类型的罪名,例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等等,其中贪污贿赂罪,是一个犯罪类型,而不是一项具体的罪名。所谓“经济案件”是检察院系统自己的一个分类,包括但不仅限于贪污贿赂罪、其他的如诈骗、洗钱、偷逃税、甚至是走私等,都可以纳入这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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