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32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但若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局已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以公布。
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之后,有一个恢复权利的期限,一般是2个月.
在恢复期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并且交纳恢复费1000元/件,就可以得到恢复,即不必重新申请.
但如果您的专利申请已经超过了恢复期无法恢复,或者您觉得恢复费用过高,则可以采用要求国内优先权的方式重新申请.在新申请的时候要求已经被视为撤回的专利的优先权,交纳新案申请费的同时再交纳80元的优先权要求费,也可以变相恢复申请.但是,这种情况需要注意,被视为撤回的专利的申请日到新专利申请日之间不能超过12个月,否则不享受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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