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农资供销网
rss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解读《云南省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22 21:35:48来源:云南农业农村厅作者:佚名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规〔202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云南省位于全球3大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区域,有许多极其珍贵的特有生物属、种,在全国乃至世界农业种质资源领域均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长期以来,在国家的重视支持下,云南省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基本建成以国家级资源圃(库)为主、地方特色作物资源圃(库)为辅,异地保存和原位保护结合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保护体系,建有13圃1库,现存各类作物种质资源近1000种,数量达全国10%左右,一批珍稀濒危和云南特有的作物种质资源及其基因得以保存下来。利用云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育成了近 600 个品种(系),为实现全省粮食连续多年增产和烟草、花卉、蔬菜、水果、茶叶、蔗糖、蚕桑等高原特色经济作物产业发展提供了支撑和保障。但还存在作物种质资源保护设施老化不完善、容量不足、鉴定能力有待提升;资源收集还有较多空白,急待加紧收集和保存,一些新收集的资源存在人为二次丢失的危险;资源保存缺乏统筹规划,不同部门和机构各自为阵,尚未形成公共资源共享的有效机制。

  201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健全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实施国家和省级两级管理,建立国家统筹、分级负责、有机衔接的保护机制。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确定国家和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并相应组织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行统一身份信息管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督促落实省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市县政府的属地责任和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主体责任,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相关工作考核。”。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 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与保护机制,进一步加强云南省作物种质资源保护,规范作物种质资源圃(库)建设和管理,促进作物种质资源利用,制定《管理办法》刻不容缓。

  二、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十条、《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和《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30年)》、《云南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部分。总则3条。重点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职能职责等作出规定,明确保护单位的主体责任,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鉴定评价、种质创新及安全等具体管理。

  (二)确定条件和程序部分。确定条件和程序7条。对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确定条件、申请确定需提交材料、确定程序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规范了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建立和确定程序。

  (三)管理与监督部分。管理与监督共13条。对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重点收集保存对象、收集鉴定技术规范、资源共享利用规定、资源保护工作检查、运行情况评估及动态管理制度等进行了规定。明确提出取消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库)资格的禁止性条款,鼓励支持条件较好的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申请纳入国家圃(库)或国家分圃(库)管理,优先支持国家项目申报。                  

  (四)附则部分。附则共3条。对农作物种质资源、原地保存圃、异地保存圃、设施保存库进行了定义,明确了施行日期。

  四、涉及范围

  《管理办法》主要涉及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建立或者确定及监督管理。

  五、施行时间

  《管理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审核:史琳

   

   


原文链接:https://nync.yn.gov.cn/zwgk/content/index?id=7059796
关闭】【顶部
>>最新信息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表情:
内  容:

图片欣赏
精彩资讯
娱乐资讯
网上热销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