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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22 21:35:48来源:云南农业农村厅作者:佚名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规〔2020〕2号)已于近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原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云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云农种植〔2008〕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10月20日发布施行,是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的重要政策依据和制度规范,为确保安全供种,增强应对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能力,保障灾后迅速恢复生产,维护我省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及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新《种子法》颁布实施,《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一是不适应新《种子法》规定要求。根据《办法》规定,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但2016年新《种子法》第六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二是不适应新形势下救灾实际需要。从近年来我省灾害发生情况看,遭遇严重春旱时,原来的水稻栽种区域一般都会调整为水改旱,救灾种子以秋冬种荞类、杂粮杂豆和经济作物种子居多,杂交水稻较少。因此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高原特色农业和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的决策部署,紧盯“储得足、管得住、调得出、用得上”的工作目标,着眼我省农业救灾实际,立足我省省情、农情和种情,借鉴国家和外省经验做法,并征求了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省级相关部门等意见,修订《办法》,进一步规范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优化品种结构,规范储备行为、运行机制和资金使用,强化监督管理和责任落实,提高储备效率效能和资金使用绩效,为我省农业防灾减灾提供有力保障。

  二、修订依据

  《云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调整作物种类。针对近年来全省农业气象灾害特点,虽然区域性农业生产灾害每年都有发生,但以旱灾、冰雹灾和洪灾最严重、最频繁。每年2-3月是我省大部分地区小春(夏粮)生产后期,这个时期无论是旱灾或者是冰雹灾害,救灾改种或补种的作物应以生育期较短的蔬菜等经济作物品种为主;4-5月是大春(秋粮)生产前期,这个时期无论是旱灾或者是冰雹灾害,救灾改种或补种的作物应以生育期较短的杂交玉米、杂粮杂豆等粮食作物品种为主;6-8月是大春(夏粮)生产中后期,这个时期主要是洪涝灾害,救灾改种或补种的作物应以生育期较短的荞麦、萝卜、绿肥、马铃薯(秋薯)等粮经作物品种为主。因此,此次修订重点调整了储备作物种类,取消了杂交水稻储备,增加了荞类、杂粮杂豆等短生育期、适宜水改旱的作物种类,玉米作物继续保留。

  (二)调整采购储备模式。由过去政府补助资金委托承储企业储备的方式调整为专项资金补助储备和政府直接采购种子储备相结合的机制。即杂交玉米种子沿用当前采购储备模式,通过招标采购,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各承储单位,补助资金实行包干使用。非主要农作物及杂粮杂豆种子通过政府直接购买种子进行储备,发生灾情时,免费发放灾区使用。这既能达到常年储备的目的,同时也能兼顾让部分救灾资金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调整储备周期。对杂交玉米储备周期的入库时间延后1个月,由原储备时间从当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调整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对以购买方式储备的种子的储备周期为2年,即当年11月1日至第3年10月31日。

  (四)调整资金使用及拨付方式。储备补助资金实行包干使用。为有效控制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风险,确保省级救灾备荒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兼顾资金支出进度要求,修订中明确了资金拨付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四、涉及范围

  《云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主要涉及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种子管理站及承担储备救灾备荒种子企业。

  五、施行时间

  《云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审核:史琳


原文链接:https://nync.yn.gov.cn/zwgk/content/index?id=7059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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