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西南宁金耕农资有限公司和安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695355704R;营业场所: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石埠圩三街22-1号;负责人:邓桂珍;住所:********;联系电话:********。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7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事处石埠圩三街的“广西南宁金耕农资有限公司和安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有“丰胜青瓜”种子[种子包装袋标示——种子名称:丰胜青瓜,商标:丰达;作物种类:青瓜,种子类别:杂交种;检验员证号:(京)种检字第388号;经营许可证号:BCD(京)农种经许(2013)第0007号;检疫证明编号:3709210520160035;质量保证期:12个月;批次:检测日期:202101;纯度:≥95.0%;净度:≥99.0%;发芽率:≥90.0%;水分:≤8.0%;产地:广东;净含量10克/袋;生产企业:北京北方丰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数量共3袋。经对该种子包装袋二维码扫码,未能显示出法定要求的品种、生产经营者、单元识别码、追溯网址信息等内容,该批种子包装袋标签内容(二维码)明显不符合规定。7月22日,本机关对对广西南宁金耕农资有限公司和安经营部涉嫌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7月22日、26日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涉案物品的来源、数量、进货票据等相关书证、物证,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明了该批种子产品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之事实,涉案“丰胜青瓜”种子产品进货价格14元/袋,进货数量50袋,货值金额700元,销售价格20元/袋,销售数量2袋,违法所得40元,退货45袋,当事人经营的“丰胜青瓜”种子为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当事人提供的广西南宁金耕农资有限公司和安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对负责人邓桂珍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2份。3.当事人邓桂珍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广西南宁金耕农资有限公司和安经营部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1.经当事人确认的“丰胜青瓜”种子照片4张;2.丰胜青瓜种子包装袋二维码扫描截图照片1张,照片显示“二维码”经扫描后没有青瓜种子的品种、生产经营者、没有单元识别码、追溯网址等追溯信息。3.对负责人邓桂珍的《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在购进“丰胜青瓜”种子时没有注意检查种子包装标签内容(二维码)未符合规定。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1.广西钦州超群种业发货单(NO:0006307,NO:0006308)复印件2份;2.当事人邓桂珍送货单复印件1份;3.对当事人邓桂珍《询问笔录》2份,在《询问笔录》中当事人承认以14元/袋购进“丰胜青瓜”种子50袋,已售出2袋,20元/袋,并提供了送货单。称退货45袋,但其无法提供退货凭据,现场也未发现有销售45袋的记录。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丰胜青瓜”种子产品进货价格是14元/袋,进货数量50袋,货值金额700元,销售价格是20元/袋,销售2袋,违法所得40元。
2021年8月27日,本机关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种子)告〔2021〕8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包装标签内容(二维码)不符合规定的“丰胜青瓜”种子,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信息代码以二维码标注,应当包括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进口商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网址等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根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一节种子种苗管理第9项关于:“违法行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五千的,裁量幅度: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该经营行为违法,其销售所得的40元为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丰胜青瓜”种子货值金额为700元,违法程度较轻,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罚款26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64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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