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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21〕29号
时间:2021-09-23 10:40:05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作者:佚名

  

  

  

  当事人:南宁市超强农资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7MA5NA0Q07G

  经营者:卢雪规

  住所:********

  当事人超出农药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4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的南宁市超强农资经营部(经营场所: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原那龙镇人民政府办公楼底层两间房,北向从东至西第三、第四间)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农药产品“呋喃丹”牌克百威【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319,有效成分含量3%,剂型颗粒剂,净含量:0.9千克,生产商:广西国泰农药有限公司】数量为490包,该农药属于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年版)》规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经核实当事人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农药经许(桂)45010720119】经营范围:“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不具备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资质。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经营的“呋喃丹”牌克百威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并对当事人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并提取了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个人身份证、送货凭证、手机微信付款记录、农药包装图片等证据资料。2021年4月2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5月7日再次对当事人作了询问笔录。2021年6月15日,本机关向南宁市价格认定中心提出《价格认定协助书》,2021年8月2日收到南宁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了《价格认定结论书》。通过进行上述证据采集及询价确认当事人超出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产品“呋喃丹”牌克百威的事实,涉案“呋喃丹”牌克百威进货数量540包,9元/包,货值金额4860元,销售数量50包,违法所得450元。当事人超出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产品“呋喃丹”牌克百威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南宁市超强农资经营部《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卢雪规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南宁市超强农资经营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不具备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资质,证明其超出农药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产品“呋喃丹”牌克百威的事实。

  证据三:1.当事人销售的农药产品“呋喃丹”牌克百威包装袋正反面图片;2.现场勘验笔录,3.卢雪规的两次询问笔录供述承认了其销售农药产品“呋喃丹”牌克百威的事实。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送货单、手机微信付款凭证、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农药产品“呋喃丹”牌克百威进货数量540包,已销售数量50包。按照南宁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呋喃丹”牌克百威价格认定结论:“单位价格为9元/包,总价格(总货值)为4860元”;销售收入450元,即违法所得450元。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超出农药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予以行政处罚。

  2021年8月25日,本机关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农药)告〔2021〕27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当事人在2021年8月27日向本机关提交了陈述申辩《申请书》,称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21000元过多,要求免予处罚或减少处罚。其理由是:1、当事人是初犯,且轻信了农药推销商,不知道销售限制使用农药产品“呋喃丹”牌克百威是违法行为;2、当事人农资店经营规模小,经营收入低,利润少;3、当事人属于返贫监测户对象,被处罚后会因此事而返贫。

  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过本机关再次调查核实,认为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事实及理由为:1.关于当事人是初犯的申辩意见:综合本案调查证据来看,当事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中的可以或是应当从轻、减轻的情形,且当事人作为有营业资质的农药经营从业者,对所经营产品的来源、真伪及经营合法性具有一定的核验义务,其未尽到核验义务,仅凭托词说不知道销售限制使用农药产品“呋喃丹”牌克百威是违法行为,证明力不足。2.关于当事人提出的“农资店经营规模小,经营收入低,利润少”的理由,在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货值金额为4860元,本机关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5项关于“违法行为: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已对当事人参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作出处罚考量。3.关于当事人提出的“当事人属于返贫监测户对象,被处罚后会因此事而返贫”的辩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属于返贫监测户对象不能成为当事人在违法后能规避法律制裁、拒绝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亦于法无据。如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可在收到决定书后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且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综上所述,本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放弃了申请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超出农药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产品“呋喃丹”牌克百威,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的规定。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的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5项关于:“违法行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5万元以下罚款”。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限制使用农药产品“呋喃丹”牌克百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呋喃丹”牌克百威农药产品(2021年4月26日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490包(441kg);

  二、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三、罚款21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214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9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872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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