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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饲料)罚〔2021〕4号
时间:2021-09-23 10:40:06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作者:佚名

  

  

  

  当事人:南宁市玩奇动物医院。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桃村路2-1号都市绿洲1层1号商铺。注册号:450103600649690。

  经营者王婷,女,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和职务:南宁市玩奇动物医院经营者;住所:*********************;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经营未取得饲料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4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青秀区桃村路2-1号都市绿洲1层1号商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摆卖希尔思宠物食品,该饲料产品标签标明原产地为美国,未标注有进口登记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信息,当事人未能提供该饲料产品的进口登记证等有关资料。2021年4月28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对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进行了登记保存,对涉案产品的进销存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提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拍摄了照片,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理清了本案违法责任主体的情况,查明了案件事实和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等情况。

  当事人经营经营未取得饲料进口登记证的“希尔思宠物食品”进口饲料产品(包装标称:原产地:USA;厂家:Hill,s Pet Nutrition,Inc.;地址:151 Turner court,Bowling green,Kentucky,USA;保质期:18个月) 共5包,情况如下:1.“成猫 口腔保健”1包,规格:1.58kg,进货价216元/包,销售价216元/包;2.“室内成猫”1包,规格:1.58kg,进货价191元/包,销售价191元/包;3.“成猫 鸡肉特调食谱”1包,规格:1.81kg,进货价191元/包,销售价191元/包;4.“成猫 毛球控制”1包,规格:1.58kg,进货价218元/包,销售价218元/包;5.“***”1包,规格:2.27kg,进货价238元/包,销售价238元/包,销售“***”1包,销售收入238元。

  当事人经营未取得饲料进口登记证的“希尔思宠物食品”进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238元,货值105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王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涉案产品包装袋上自贴的中文标签显示其原产地为USA;厂家为Hill,s Pet Nutrition,Inc.;地址为151 Turner court,Bowling green,Kentucky,USA,供成猫食用。当事人王婷《询问笔录》供述“是进口的猫粮产品。”“确认这些希尔思宠物食品没有取得进口登记证”。证明涉案产品为未取得饲料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

  3.产品照片、当事人网购涉案产品的定单截图以及王婷《询问笔录》供述“一共进货5包,进货总金额共1054元。”,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饲料的事实、涉案饲料产品数量和货值;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王婷《询问笔录》供述:“已销售1包,剩余4包。”“已销售的那一包希尔思宠物食品是按进货价238元销售的,收入为238元。”,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饲料的事实以及违法所得。

  2021年8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饲料)改〔2021〕3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南农(饲料)告〔202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取得饲料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的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未取得饲料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章(畜牧)第四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第44项关于“违法行为: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涉案饲料产品4包共6550克,其中,“成猫 口腔保健”1包(1.58kg/包),“室内成猫”1包(1.58kg/包),“成猫 鸡肉特调食谱”1包(1.81kg/包),“成猫 毛球控制”1包(1.58kg/包);

  二、没收违法所得238元;

  三、罚款人民币32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343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6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872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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