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韦小建 | 性别 | 男 | 民族 | 壮族 | 出生日期 | 1984.02.13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南宁市惠康宠物医院执业兽医师 | |||||||||||
住所 | ******************** | 联系电话 | *********** | |||||||||||
字号名称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 | |||||||||||
单位 | 名称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 联系电话 | / | |||||||||||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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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1年9月3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南宁市惠康宠物医院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医院负责人、执业兽医师韦小建在使用处方笺时未在处方笺上签名,其行为违反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之规定。 |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当事人未在处方笺上签名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之规定,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做出如下处罚:警告。 | |||||||||||||
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陆存芳 | 李晖 | / | 执法机关 (印章) 2021年9月3日 | |||||||||
执法证件号 | 20010019040 | 20010019145 | / | |||||||||||
当事人签收 | 韦小建 | 是否当场 执行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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