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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肥料)罚〔2021〕3号
时间:2021-09-23 10:40:10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作者:佚名

  

  

  

  当事人:南宁市卢桂娟农资经销店。住所地:南宁市吴圩镇光明南路场地中的门面9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0MA5NL8F76K。

  经营者卢桂娟,女,1971年4月09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11月25 日,本机关在位于南宁市吴圩镇光明南路场地中的门面93-6号的当事人门店开展农业执法检查,对该店货柜上摆放的,标称为山东华诺联邦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微量元素水溶肥料进行抽样,并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对该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检验。该机构签发了编号为U2000339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送检样品按NY 1428-2010判定:不合格。本机关向产品外包装标示的生产厂家:山东华诺联邦农化有限公司邮寄了《产品确认通知书》,该公司回函称去函的待确认产品非该公司生产,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2021年3月5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并拍取现场检查照片,对经营者卢桂娟进行询问,对涉案肥料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库存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制作了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查明了案件事实和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等情况。

  2020年8月份,当事人销售的 “华诺联邦”微量元素水溶肥料(产品标称:华诺联邦;生产单位:山东华诺联邦农化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6-18;肥料登记证号为农肥(2010)准字1766号;执行标准为桂NY1428-2010;主要技术指标为氨Mn+Zn+B+Mo≥10.0%;砷(As)≤10mg/kg、铅(Pb)≤50mg/kg、镉(Cd)≤10mg/kg、铬(Cr)≤50mg/kg、汞(Hg)≤5mg/kg;规格等级为35g;地址:济青高速9号口桥北)经检测结果(《检验报告》编号:U20-003390)显示Mn+Zn+B+Mo含量为零,与登记证主要技术指标的≥10.0%完全不相符;经发函同为标称肥料登记证持有人的标称生产企业产品确认,山东华诺联邦农化有限公司确认不是本公司生产,综上,认定涉案肥料产品为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当事人销售为未取得登记证的涉案肥料产品,进货150包(35g/包),进货价1元/包,销售48包,销售价1.5元/包,违法所得72元,货值2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电子照片打印件1份、经营者卢桂娟身份证电子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肥料产品抽样单》1份、《检验报告》(编号:U20-003390)1份、《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南农(肥料)抽告〔2021〕2号(共1页)、南农(肥料)抽告〔2021〕2号《送达回证》1份、《产品确认书》、肥料产品标称生产厂家山东华诺联邦农化有限公司回复《产品确认书》的《证明》及相关材料3份等证明涉案产品为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3.现场照片3份、产品外包装电子照片4份、涉案肥料产品采购单据电子照片打印件1份、涉案肥料产品销售凭证电子照片打印件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3份等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肥料产品的采购、销售、库存等情况。

  2021年8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肥料)告〔202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其停止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告知其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理由,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产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第43项关于“违法行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之规定,并作如下处罚意见:

  一、警告;

  二、罚款72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1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869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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