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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厅

所在城市: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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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性质: 市场监管
  • 所属行业:银行业
  • 成立日期:
  • 所在城市: 四川
  • 负 责 人:
  • 地    址: 成都市武侯祠大街4号  
  • 联 系 人:
  • 网    址:
  • 电    话: 028-855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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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多联系信息
简介

四川地处西南内陆,幅员面积48.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5.1%,居第五位。境内东部为盆地,西南为山地,西部为高山峡谷高原,平坝占7.84%,丘陵占10.06%,高原占32.08%,山地占49.44%,水面占0.58%。2007年末常住人口8127万人,其中乡村人口5233.8万;耕地5918.9万亩,其中水田3128.7万亩、旱地2790.2万亩,人均耕地0.67亩;耕地有效灌面3749.7万亩,占耕地的63.3%,其中旱涝保收面积2594.4万亩,占耕地的43.8%。

主要职能
(一)划入职能。

  1、原由省丝绸公司承担的蚕桑、蚕种行业管理职能。

  2、原由省国土局承担的农业资源区划职能。

  (二)划出职能。

  将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能交给省环保局。

  (三)转变职能。

  l、有关农产品进出口工作的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品种、数量和价格政策的建议。

  2、有关农产品价格及农村信贷的职能,调整为研究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税收,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农业财政补贴政策的建议。

  3、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职能,调整为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资料的年度和中长期供求情况和品种信息。

  4、取消对厅属企业的直接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整、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政策的建议;组织起草农业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意见;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信息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研究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和拟定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菜篮子工程”,推进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提出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预测并发布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利用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拟定农业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拟定农业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负责种子选育、审定、试验、示范、推广工作;负责肥料、农药、农膜等农业投人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监督管理;组织国内生产及进口种子、种苗、农药、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工作。

  (八)组织制定农场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的透选及实施;指导农场经济体制改革;负责农场的管理和农场国有土地的管理工作;负责绿色食品、南亚热带农作物生产和农业工程勘测设计的管理工作。

  (九)拟定植物检疫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标准;监督省内植物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指导、组织扑灭。

  (十)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涉农社会团体的有关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省农业厅设11个职能处(室、局)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承办重大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新闻宣传、保密、信访、档案和保卫等工作;负责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的起草;指导农业部门信息体系建设;负责全省农情信息的发布;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拟定厅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人事劳动处

  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拟定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负责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聘及管理;组织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农业干部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农业行业劳动工资和特殊津贴标准的建议;负责并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伤残优抚、社会保险、就业服务等工作;承办出国(境)人员政审、因公出国(境)人员选派和涉农国外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厅属协会、学会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研究拟定农业产业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办农业产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监督、检查工作;对其他部门起草的法规中有关农业的条款提出审核意见;指导农业行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等工作。

  (四)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处

  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稳定、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意见;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审计;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收支、农民收人与农民负担情况的监测,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五)国际合作处(挂台湾事务处牌子)

  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国外农业发展动态;协调管理与有关国际农业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交流事务;负责港、澳、台涉农交流合作事务。

  (六)计划财务处(挂民族工作处牌子)

  研究提出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农业结构调整与综合平衡工作;承办农业建设项目的筛选、立项、转报和审批工作,扶持具有示范效应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研究提出年度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有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政策的建议;拟定全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建设;预测并发布全省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提出主要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管理有关农业资金;指导农业行业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和国内招商引资、经济协作交流与农业行业审计工作;指导民族地区农业、农村经济工作。指导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可使用四川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的印章。

  (七)科技教育处

  拟定农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及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承办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进选与实施工作;管理农业科技成果;组织研究、拟定农产品质量标准,并负责实施、检查、监督和管理;负责种子选育、审定、试验、示范、推广工作;组织农药、种子的质量监督、检验、登记工作;组织农业植物新品种和农业生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发布农作物疫情,并指导、组织扑灭。

  (八)粮油作物处

  研究拟定粮油生产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负责粮油生产及重大技术措施的制定并组织实施;指导粮油作物结构调整、区域布局和耕作制度改革;负责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的选育、引进、筛选、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负责粮油作物重大项目的论证、立项,并组织实施。

  (九)经济作物处

  拟定经济作物生产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负责经济作物生产及主要技术措施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经济作物生产布局、结构调整工作;负责经济作物新品种选育;引进、筛选、试验、示范和推广;负责经济作物重大项目的论证、立项,并组织实施。

  (十)土壤肥料与生态建设处

  拟定土壤资源调查评价、改良培肥、开发利用的规划和主要技术措施;研究制定中低产田土改造、基本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和措施;研究提出生态农业建设、旱作节水农业的中长期规划;负责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的保护、管理和协调工作;研究提出土壤肥料、生态农业建设的相关政策、建设项目和技术措施;负责肥料的质量监督、检验及登记工作。

  (十一)农场管理局(处级)

  指导农、牧、渔、蚕良原种场和农垦场的管理;拟定农场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农场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国有农场土地的管理,监管农场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农场基本建设、重要项目的立项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有农场的资金管理;拟定“南亚热带”农作物的发展规划、计划及重要项目,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绿色食品发展规划、计划和重要项目的立项并组织实施,指导绿色食品基地建设,加强绿色食品质量监督、认证工作;负责农业工程勘测设计管理工作。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农业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含民族副厅级1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负责人)。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3名。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离退休人员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原由省丝绸公司承担的蚕桑、蚕种行业管理职能划人省农业厅后,其所属的省蚕丝学校、省蚕种管理总站、阆中、苏稽、西充、南充、三台五个蚕种场等直属事业单位一并划归省农业厅管理。

  (二)农药等农业投人品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农药等农业投人品质量的监测、鉴定、检验、登记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质量标准由省农业厅拟定,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由省质量技术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