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职能是:依法确认各类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查处经济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经营,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法定职能: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研究起草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管理本市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有关注册工作;组织企业改组改制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在本市注册企业的经营行为并对在本机关注册的企业实施年检。
(四)依法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竞争交易活动,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依法查处其他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五)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六)依法监督管理生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规范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负责各类市场登记和统计工作。
(七)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八)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九)依法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
(十)对经营者使用商标和印制商标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十一)负责对广告经营资质的审批;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查处广告违法违章行为。
(十二)依法监督管理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负责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队伍建设、机构编制管理、干部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