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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和价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研究定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和价格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各类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事机构以及“三来 一 补”项目登记注册,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三) 监督市场竞争行为,依法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 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 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 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 实施合同行政监管,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管拍卖行为。 (八) 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指导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九) 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十) 管理非破产企业清算,监督强制清算企业的清算工作。 (十一) 负责全市价格综合管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出价格调控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规范和协调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规范行业价格行为。 (十二) 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制止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十三) 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四) 建立完善与企业对话沟通制度,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十五)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