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核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和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八)负责注册商标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
(九)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财务经费、审计监督及资产设施管理;负责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承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