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办法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领导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二、组织管理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注册登记,依法核定注册单位的名称,审核、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依法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查处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等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五、依法维护和规范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六、依法管理经济合同,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监管拍卖行为。
七、对行政执法进行稽查,查办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对所属机构财务进行稽审。
八、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九、指导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完成自治区工商局和包头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