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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理市工商局设9个职能科(室)、10个工商分局(所)、1个经济检查大队、1个便民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和1个“12315”消费者申(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全局现有干部职工225人,其中在职170人,离退休54人;设立基层党支部13个,党员133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权限范围内拟订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依法组织管理辖区内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的注册,核定注册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管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的名称核准,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组织监管市场交易行为,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侵犯消费者权益和其他市场交易违法违章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网络经营行为,参与监督金融、证券、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市场和期货市场。
(七)依法组织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组织监管消费品类合同格式条款,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九)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十)依法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商标的使用和印刷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在权限范围内,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负责案件核审、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
(十二)管理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工作。指导挂靠在本局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十三)负责本局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工资福利待遇、基层建设、教育培训、老干部工作,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四)负责本局经费预算、资金使用、国有资产和社会保险的管理,以及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