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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在城市: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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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性质: 市场监管
  • 所属行业:银行业
  • 成立日期:
  • 所在城市: 内蒙古
  • 负 责 人: 孙凤鸣
  • 地    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迎宾街
  • 联 系 人:
  • 网    址:
  • 电    话: 0477-521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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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多联系信息
简介

    达拉特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南部,黄河南岸,北与包头市隔河相望,是鄂尔多斯市的北大门。全旗总面积8200平方公里,辖8个苏木镇,总人口34万。旗内交通便捷,包(包头)神(神木)铁路、210国道、109国道及包(包头)东(东胜)高速公路贯穿旗境,旗府所在地树林召镇距包头机场21公里。境内资源丰富,煤炭、硭硝、石英砂、陶土、天然碱、泥炭等矿产资源品种多、储量大、品位高、易开发。境内有闻名全国的响沙湾、恩格贝、昭君坟等旅游景区和黄河古渡口、王爱召、秦直道等名胜景点。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现有干警107人,设有18个职能庭室: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监察室、执行局、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刑事审判庭、审监庭、立案庭、法警队、行政庭、调研室、送达保全鉴定中心、速裁庭、白泥井法庭和昭君法庭。
    近年来,达旗法院在旗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上级法院的领导、监督、支持和指导下,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原则,坚持“公正与效率”主题,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瞄准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的工作目标,不断加强队伍建设,狠抓各项审判工作,深化审判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新成效。从1999年以来,达旗法院先后荣获“全国百家人民满意的好法院”、 “自治区人民满意政法标兵单位”、“自治区严打斗争先进集体”、“自治区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并荣记“全国集体一等功”。
    达旗法院始终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范信访工作,大力开展司法救工作,以多种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与好评。
    达旗法院抓住国家对西部地区加大投资力度和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积极争取资金,紧缩公务开支,积极改善办公条件。2008年,在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下,新建的建筑面积5100多平方米的审判办公大楼投入使用,建筑面积为664平方米的白泥井法庭和昭君法庭装修工作基本完成。办公、办案环境的改善,为我院司法事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如今的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焕然一新,全体干警激情盎然。他们将在院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法院工作,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决不辜负领导以及社会各界的殷切期望,团结一心,开拓创新,奋力拼搏,按照“公信立院、文化建院、科技强院、人才兴院”的战略目标,大踏步向前迈进。为推动经济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顺利进行,为创建平安和谐繁荣的达拉特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主要职能
    在深化“司法为民”核心价值观,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我院将和谐司法理念贯穿到全院建设当中,在执行工作中始终立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执行工作和谐开展。
    一是把好“司法公信关”,提高法官主动性。我院在执行工作中,首先树立司法为民,和谐司法理念,始终把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作为工作准心,深刻认识到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司法公信力的绩效化体现。只有提高执行到位率,真正将案件审判结果落实到位,才能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最终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为此,我院不断强化执行工作,通过集中清理积案、完善考核指标、开展宣传攻势等措施,使执行工作指标不断良性发展。
    二是把好“纠纷成本关”,提高执行和解率。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始终纠结于申请执行标的,往往最终难以达成和解,在执行过程中也矛盾重重,很难实现执行效果。为此,我院在工作中首先为纠纷双方算清“诉讼成本账”,阐明申请人的利益期待和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帮助当事人双方降低诉讼成本,选择更为理性的方式和解结案,使双方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
    三是把好“违法打击关”,打击反规避执行。我院对于有偿还能力但抗拒执行的“老赖”,采取多种方法打击反规避执行行为,不仅对其信息进行多渠道公布,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更通过财产扣押、强制查封、银行信用受限等多种强制措施使被执行人感到强大的执行威慑力,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是把好“道德感情关”,实现司法为民。我院对却有困难的申请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增强人文关怀。同时以法院自身工作道德来引导规范当事人,增强其积极履行和适当让步和解的积极性。积极通过法理明释和情感沟通,调解双方矛盾,引导执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