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
负责院机关司法政务及对全省法院司法政务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文秘、档案、保密、机要、政务督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和史志等项工作。
(二)政治部
负责全省法院队伍建设、干部人事管理等工作。
内设干部处、宣传处、教育处。
(三)立案第一庭
负责本院各类案件立案审查相关工作;审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争议案件;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立案工作;负责齐齐哈尔、绥化、鸡西、双鸭山及铁路中院的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工作。
(四)立案第二庭
负责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五)申诉信访办公室
负责全省法院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情况汇总、目标考评;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及管理;处理来信、来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案件(不含知识产权)依据院长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
(六)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理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未成年人犯罪一、二审刑事案件;复核死刑、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负责管辖案件的对下监督指导工作。
(七)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和涉外刑事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负责管辖案件的对下监督指导工作 。
(八)刑事审判第三庭
审理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一、二审刑事案件;复核死刑、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负责管辖案件的对下监督指导工作。
(九)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理婚姻家庭、农村土地承包、劳动争议、房地产纠纷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十)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生产流通领域的一、二审经济纠纷案件以及上述商事案件的相关仲裁案件;审批中级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及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等
(十一)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判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商案件。
(十二)行政审判庭
审判二审、再审、申请再审行政案件;审理指定管辖行政案件;审批下级法院行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监督指导下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
(十三)赔偿委员会
依法对国家赔偿案件和确认案件进行审查和审理,负责综合调研、接待来信来访和对下监督指导工作。
(十四)农垦林区审判庭
管辖不服部分中级法院做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于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省法院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
(十五)审判监督第一庭
审查对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裁判申请再审或提起申诉的案件;审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案件;审理法律规定由高级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负责指导下级法院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十六)审判监督第二庭
负责审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或提起抗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指定本院再审的民事、民商事案件。
(十七)执行局
负责执行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各类生效法律文书;负责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指挥;对全省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统一指导、监督和协调;对全省法院执行力量进行统一调度,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全省法院执行队伍进行培训和管理。
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综合处。
(十八)研究室(与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负责省法院和涉及全省法院决策部署等研究综合工作;统筹指导全省法院调研、司法统计、信息编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司法改革工作;编辑《黑龙江审判》(月刊);指导办理涉港澳台司法互助案件;负责审判管理工作。
(十九)法警总队
负责全省各级法院司法警察系统的警衔管理、教育培训、绩效考评及警务工作;负责法院机关庭审秩序维护、安全检查、押解看管等职责;协助民商事执行工作;执行死刑;维护机关安全及协助维持涉诉信访工作秩序;执行司法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二十)技术室
负责司法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死刑执行的确认死亡;对下监督、指导工作。
(二十一)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本院各部门和下级法院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二十二)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全省法院系统和本级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两庭”建设、物资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固定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三)机关党委
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二十四)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十五)省法官学院
按照《法官培训条例》和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全省法院干部培训;指导各中级法院法官学院分院培训业务;开展教学和学术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