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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有以下内设机构,主要职能分别为:
1、办公室: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工作;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负责与市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督办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及来信;负责院主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机关公务接待活动;负责全市法院图书、资料、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归口管理外事工作和涉港澳台工作;指导下级法院的相关业务工作。
2、研究室:负责审判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适用法律、政策请示,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制定全市法院综合、规范性审判工作文件、报告、规章制度;负责综合文稿起草工作,信息简报编报工作,组织汇总对法律、法规等草案修改的意见;组织开展法学研究活动;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开展法律政策等问题的调研工作;负责《法苑纵横》刊物的编辑、管理工作。
保留政治部,管理、协调组织人事处,教育处和老干部处。
3、组织人事处:负责本院机关人员考核、调配、任免人事管理工作;承办全市法院法官等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衔评定管理工作;负责承办全市法院系统有关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市中院机关人员工资、福利、人事档案等管理工作;协助市主管部门做好院机关补充人员有关工作;指导、协调下级法院补充人员等工作;协助党委组织部门抓好法院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管理。
4、教育处: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市法院评先创优、表彰奖励和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研究制定全市法院各类人员的教育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5、老干部处;
6、宣传处:负责日常新闻发布工作;新闻宣传活动选题策划;舆情研判、阅评、引导;媒体联系协调;就新闻宣传业务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新闻宣传工作规章制度建设;自身媒体建设管理和指导;指导、协调基层法院新闻宣传相关工作;开展其他新闻宣传活动。
7、立案庭:对本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承担诉讼费用收缴等相关工作;承担诉讼服务中心三大项27小项基本职能,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的司法服务;设立诉调对接办公室,完成诉调对接工作。负责民事再审审查、刑事申诉复查;来信来访的登记、分流、督办、催办。
8、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理第一审和第二审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案件和抢劫犯罪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涉侨、涉邪教犯罪案件除外),并监督指导全市法院上述案件的刑事审判工作;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刑事案件;依法审理未成年人的各类刑事案件;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9、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第一审、第二审案件以及第一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外刑事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事宜。
10、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人身权利、房产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审判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制裁决定的复议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11、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合同、证券、票据等纠纷案件;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制裁决定的复议案件。
12、民事审判第三庭:依法审判第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依法审判破产案件、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破产案件、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工作事宜。
13、民事审判第四庭:指导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审理人民法庭民商事上诉案件。
14、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审判庭依法审理第一审和第二审行政案件;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制裁决定的复议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赔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执行赔偿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工作。
15、审判监督庭:审理由省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审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关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审判监督工作事宜。
16、执行局(内设三个处:综合协调处、执行裁决处、执行实施处):执行本院作为第一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依法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依法按受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宜。
17、司法鉴定处:为本院和下级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对法官提出的涉案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答复,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等;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负责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工作;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调研及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18、行政装备处:负责本院机关的固定资产、基本建设、环境秩序的计划、管理工作;承担本院机关办公大楼的修建、维护、美化等保障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办公各项经费、办公用品和机关干警物质生活福利改善;负责本院机关办公自动化管理;管理本院机关车辆使用、调度、维护保养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法院财务、装备工作;指导监督诉讼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审判法庭的建设。
19、审判管理办公室:围绕司法统计系统、审判质效统一指标体系,开展统计、分析、评估、通报;对审判质效数据填报、指标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加强对案件审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规范各类案件的报结案手续;开展对本院和全市法院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定期向党委政府报送涉诉矛盾纠纷分析年报;组织开展对本院法官审判业务能力考评;组织开展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对本院的各类案件定期评查,对被发改案件重点评查,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评查;以审管简报、通报及法院网站为载体,转发全市法院审判管理中的问题、建议、经验做法、审管动态等;对有关影响审判质量效率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进行收集、梳理、加工、通报、反馈,提出决策建议,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对本院和全市法院落实有关审判决策的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和通报;有关审判管理的协调工作;其他应当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职能。
另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纪检机构(监察室与其合署办公)。
监察室:负责全市法院廉政教育活动;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全市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管理全市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等。
机关党委: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负责机关党组织的工作,发展新党员,对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领导院机关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
直属行政机构:
司法警察支队: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细则;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