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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在城市: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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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性质: 市场监管
  • 所属行业:银行业
  • 成立日期:
  • 所在城市: 河南
  • 负 责 人: 王卫民
  • 地    址: 河南省济源市黄河大道中断96号
  • 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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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法院简介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2日挂牌办公,内设政治部、办公室、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立案庭、审监庭、司法警察支队、司法鉴定技术处、监察室、研究室、问责办公室等15个职能部门。现有干警73人,法律本科以上占86.7%,硕士研究生和在读研究生10人。
    济源中院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服务宗旨,全面推进审判和执行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化法院体制改革,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整体素质,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起好步,开好头,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
    济源中院是一个年轻的法院,办案伊始,就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这一主线,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作为实践“三个代表”的出发点和归宿。院党组根据建院初期工作头绪多、任务重、局面新的特点,制定了“理念更新,工作创新,制度规范,科学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确定了“以人为本,强化素质,注重质量,树立形象”的16字治院方针,全面推进各项工作;为保障实现既定目标,济源中院把建章立制作为规范审判工作的基础,结合本院二审案件多的实际,制定了《二审案件流程管理》等70余项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规定法官的办案细则,以规范审判秩序;为全面提高干警素质,尽快适应审判工作需要,他们对选调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为期四十天的教育培训,除积极组织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外,还狠抓了政治思想素质和办案规范教育培训,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抓队伍,严管理,力促审判工作上台阶
    济源中院自挂牌伊始,就把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常抓不懈,除搞好干警职业道德教育外,院长与副院长、副院长与各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部门人员层层签定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层层负责、齐抓共管的科学管理网络,以此来规范和约束干警的各种行为,确保司法公正。济源中院把作风建设作为法院建设的窗口,结合正在开展的司法大检查活动,认真进行自查、互查,查司法指导思想是否明确,查审判作风是否端正,查审判质量和效率是否得到提高,查《法官法》关于惩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的规定是否落实为主要内容的“四查”活动,并结合干警的学习情况开展了“记好一本学习笔记,写出一篇心得体会,上好一堂党课,举行一次学习交流,开展一次学习测试”的“五个一”活动。从干警的思想深处筑牢了“为谁掌权,为谁服务,为谁执法”的司法理念。同时也促进了干警作风的根本好转,为中院的整体工作不断推向前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主要职能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责:
    (一)审判法律、法令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二)审判对下级法院判决和裁定提出上诉和抗诉的案件。
    (三)受理不服本院、下级法院裁判生效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四)下级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五)审判由河南省检察院济源分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依法对下级法院行使案件管辖权。
    (七)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八)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九)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领导监督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十一)领导全市法院法警工作。
    (十二)领导全市法院监察工作。
    (十三)管理全市法院系统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建设。
    (十四)负责本院及全市法院系统法制宣传、新闻发布等工作。
    (十五)对全市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法警和其他工作人员;领导本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十六)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开展与工作相关的调查研究和指导协调工作。
    (十七)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各部门职能
    (一)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行政装备处)
    1、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
    2、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市委等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3、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和市综治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络工作;负责各类信息的编发、报送和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工作。
    4、负责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及其来信。
    5、负责本院和全市法院系统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和下级法院指导工作;负责本院督导员的联络工作;负责院机关保卫、外事、接待、文印和报刊、图书资料管理工作。
    6、负责院总值班、院印章管理、传达收发和院内设机构印章刻制工作。
    7、负责机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对下级法院指导工作。
    8、负责院党组文件处理和党政文件、电报的收发、传阅、交换工作;负责院机关密码管理和保密指导工作。
    9、负责全院调查研究工作。
    10、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1、负责对下级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等进行调查研究,协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意见,制定有关文件。
    12、负责本院及下级法院通讯、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等。
    13、指导下级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两庭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14、管理本院各项经费、装备和国有资产,负责本院机关有关行政事务管理(包括户口、办公用品、服装),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15、负责本院(含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规划,项目申请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16、负责车辆购置工作。
    17、监督指导下级法院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18、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9、负责中院机关后勤服务保障、车辆使用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服务合同。
    20、负责办公楼、审判庭、家属楼的水、电、暧供给(包括修缮),办公用具的维修工作。
    21、管理好机关交其使用的国有资产,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22、负责院聘用工的管理使用工作,并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3、负责中院机关、审判庭、家属院美化和环境卫生工作。
    24、负责中院召开的各种会议的生活保障服务工作。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逐步增强自给能力。
    25、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治部(机关党委、老干部工作处)
    1、负责本院机构及人员编制工作;负责本院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奖励、工资福利、出国政审、退休审批等工作;负责办理市委、院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任免及工资、待遇、退休人员的报批工作。
    2、管理院机关人事档案、人事信息的采集以及各项人事制度的贯彻实施;承担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有关干部的任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职称评定报批管理工作。
    3、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研究、起草法官以及其他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4、负责法官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协助地方党委考察协管干部人选,协助地方党委加强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5、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法院系统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
    6、研究、制定法院系统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审定法官年度培训计划。
    7、依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衔评授及报批等工作。
    8、负责本院及全市法院系统的法制宣传、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法院系统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工作。
    9、负责本院机关党委工作和离退休干部工作。
    10、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立案庭(审判监督庭)
    1、对本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登记立案、申诉立案。其中,对本院受理的各类第一、二审案件,检察分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领导和领导机关批办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对不服基层法院裁判的知识产权、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后转有关庭(办)处理。
    2、审查不服本院裁判生效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不服基层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认为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
    3、审查处理院领导、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案件及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案件(不含知识产权)。
    4、处理非诉来信来访;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办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5、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排期开庭,法律文书送达。
    6、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
    7、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案件;审查处理经基层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案件;审查处理虽未经基层法院复查、但立案庭认为原审裁判符合立案条件的少数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案件。
    8、审判检察分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
    9、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工作。
    (四)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少年案件审判庭)
    1、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审案件。
    2、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
    3、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审批下级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4、指导全市少年法庭工作。
    5、办理本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
    6、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办理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
    1、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2、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案件,审批下级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3、办理申请复议案件及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4、指导人民法庭工作;监督指导下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1、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
    2、审理申请撤销仲裁的案件,审批下级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3、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及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4、监督指导下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
    (七)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1、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2、审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级法院裁判生效的行政申诉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法院、中级法院裁判生效的行政申诉案件。
    3、审判检察分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判生效提出抗诉的案件。
    4、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审批下级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5、办理有关行政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下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
    6、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7、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国家赔偿工作。
    (八)执行局(司法警察支队)
    1、领导、监督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2、执行本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参加下级法院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工作。
    3、办理当事人对基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
    4、审查、监督立案庭移送的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下级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或消极执行问题的执行案件。
    5、协调处理法院系统之间在跨市、县(市)区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案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突发的暴力抗法事件;协调处理基层法院报送的执行法院与有关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冲突的案件。
    6、组织全市法院统一的执行行动;负责处理委托执行工作事宜。
    7、审批下级法院申请延长执行审限案件。
    8、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9、负责本院法庭警卫、维护审判秩序,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押解人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10、执行死刑。执行传唤、拘留、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11、参与执行工作事宜。
    12、负责维护机关的安全和秩序,领导、监督下级法院的司法警察业务工作。
    13、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监察室(暂不单设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1、领导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2、监督、检查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
    3、协助法院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法院系统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4、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本院和监督全市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
    5、调查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根据权限作出行政处分等决定。
    6、受理全市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7、制定监察和廉政建设工作的规章制度。
    8、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