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农资供销网
rss
鍖椾含|濞戞挸锕ラ幑|璇疯緭鍏ュ叧閿瓧|北京|娌冲寳|

您的位置: >首页 -> 管理机构 -> 政府机构 -> 公检法司

湖南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在城市:湖南 郴州市
  •  
  •  
  • 机构性质: 市场监管
  • 所属行业:银行业
  • 成立日期:
  • 所在城市: 湖南 郴州市
  • 负 责 人: 郭正怀
  • 地    址: 郴州市五岭大道31号
  • 联 系 人:
  • 网    址:
  • 电    话: 0735-2178713
  •  
  •  
  •  
  • 更多联系信息
简介
    由原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更名而来,管辖11个县(市)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原地址为郴州苏石路8号。原内部机构设置为: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林业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执行庭、法律政策研究室、办公室、人事科、法医技术室、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湖南分校郴州分部、纪律监察组,共14个科庭室。1995年5月,郴州撤地建市,郴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更名为现在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也作了一些相应的调整,改人事科为政治部,改告诉申诉审判庭为审判监督庭。为适应法院发展的需要,增设司法行政科,1997年为实行立案与审判分离,增设立案庭,1999年增设法警支队,2002年实行司法制度改革,践行司法为民,最大限度的保证案件质量,增设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办公室、案件质量评查组,  民事审判第三庭,  中级法院院直属机关党委。改执行庭为执行局,局长高配副处级,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  改法医技术室为司法技术室; 改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湖南分校郴州分部为市法院法官培训中心。  改民事审判庭为民事审判第一庭,改经济审判庭为民事审判第二庭。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二级审判机关,审理辖区内的重大一审经济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不服所辖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民事、经济、行政、刑事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裁定、调解)。判决(裁定、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能上诉,如不服,可提出申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如认为申诉无理,驳回:如发现原判确有错误,以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对不服所辖县(市、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的申诉,可交原审复查或提审。1980年开始,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辖区内死刑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如不服,可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如服判,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所辖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发现原判确有错误,或指定原审法院进行再审,或提审。并对所辖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司法技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005年3月28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有机构办公地点由苏石路8号迁至五岭大道。
主要职能
    根据郴办字[2002]40号与郴编办[2006]115号文件,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开始实施法院机构改革后,主要有以下内设机构:
    1、办公室(研究室)。协助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综合性会议组织工作,起草相关文件及人大报告等重要文稿;负责文秘、信息、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负责新闻发布、网络宣传事项等。负责审判工作调查研究,适用法律、政策的研究指导;负责办理审委会交办工作;收集、上报信息;参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
    2、政治部(内设组织人事、宣传教育科)。负责全市法院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法院人事管理、对内宣传工作;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协助市委主管部门管理全市法院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负责党组会务和中心组学习组织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3、纪检监察室(与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合署办公)。负责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受理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行为。
    4、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法院财务、装备管理政策;负责物资机关配备;指导人民法庭和审判庭建设;指导监督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管理本院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投资和公费医疗,以及机关后勤管理保障工作。
    5、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审判除经济犯罪以外的第一、二审刑事案件;指导对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
    6、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审判刑事第一、二审经济犯罪案件。
    7、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审判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和农业承  安件、自然人之间的合同、侵权纠纷案件。
    8、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各类合同及侵权纠纷、涉公司纠纷和企业破产等案件。
    9、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庭)。审判专利、商标、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知识产权和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第一、二审案件。
    10、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依法办理应由本院审理的各类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赔偿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11、审判监督庭。负责审判应由本院审理的各类再审案件,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12、立案庭。负责本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和审查立案;申诉复查信访接待工作;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对不服全市两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再审或指定再审;负责司法救助工作。
    13、执行工作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负责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实施,对有关执行争议进行协调,对委托执行、提级执行、指令执行等其他事项进行管理。负责对执行工作局需要作出裁定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执行工作局作出的决定或具体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对本院和基层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出的复议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对实施诉前和起诉时的保全措施等。
    14、林业审判庭。审判第一、二审的林业刑事、民事案件以及山林权属等行政案件。
    15、法警支队。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警卫法庭、押解人犯,执行传唤、拘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执行死刑;配合有关执行事项;负责机关保卫工作。
    16、司法技术室。负责司法鉴定及院网站、视频会议等专门性技术工作。归口管理全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和拍卖等工作。
    17、审判管理办公室(内设流程办、评查办)。负责本院审判、处理的各类案件的流程管理和办案质量评查工作;司法统计分析;审委会相关工作。
    18、机关党委。负责本院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19、法官培训中心。
    20、机关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