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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法院

所在城市:西藏 拉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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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性质: 市场监管
  • 所属行业:银行业
  • 成立日期:
  • 所在城市: 西藏 拉萨市
  • 负 责 人: 罗布顿珠
  • 地    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42号
  • 联 系 人:
  • 网    址:
  • 电    话: 0891-6824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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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多联系信息
简介

    西藏,地处祖国西南边陲,青藏高原西南部、内与云南、四川、青海、新疆毗邻,外与缅甸、印度、不丹、锡金、尼泊尔、克什米尔等国家和地区接壤,边境线长4000多公里,面积120多万平方公里,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素有“世界屋脊”之称。全区有藏、汉、门巴、回、蒙、纳西、怒、独龙等30个民族。总人口262万,其中藏族占94%。全区辖7地市、73个县,拉萨市是自治区首府。
  全区设有1个高级人民法院、7个中级法院、73个基层法院和2个人民法庭。全区法院现定编制1410名,实有干警1442名。其中,二级大法官1人、高级法官217人、法官435人。全区法院干警中,藏族1187人,汉族243人,其他少数民族12人,研究生6人,大学文化的143人,大专文化的972人,合计占77.7%。
  1994年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以来,我区各级法院在党委的领导下和人大的监督下,在最高法院的亲切关怀和全国法院的大力支援下,紧密结合西藏实际,认真贯彻中央制定的“一个中心、两件大事、三个确保”的新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依法调节经济关系,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各项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
    各级法院把维护西藏社会政治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开展各项审判工作。1994年以来共审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国家赔偿等各类案件42462件。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加大了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审判工作的调节职能,通过审理大量的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扩大办案社会效果。审时度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从各个层面为我区的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面对复杂的反分裂斗争形势,身居恶劣的气候环境立足艰苦的物质条件,全区法院各族干警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团结、特别能奉献”的老西藏精神,讲政治、讲大局、讲奉献,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为西藏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主要职能
    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督促、检落实、办理院党组会议、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会务和院领导、有关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印制、分发;负责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的编辑及对下指导工作;负责与自治区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督办自治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及其来信;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图书资料的征订和管理工作;负责文件的收发、传阅及机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负责院机关保密工作,指导全区法院的密码管理和保密工作。
    下设秘书机要科、档案科、新闻宣传中心(《人民法院报》驻西藏记者站)、督查督办科(人大代表联络室)。
    政治部(机关党委)
    协助院党组指导全区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和队伍建设;协助管理中级人民法院班子及其成员;负责本院工作人员的考录、考核、任免、工资福利、退休、奖励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以及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的实施;制定组织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法官等级评定、司法警察警衔评定及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组织实施法院系统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
    下设宣传教育处、政工人事处(警务、老干),均为副处级。
    立案庭
    对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并移送有关庭(局)处理;接待来信来访,处理非诉案件;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对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一、二审刑事案件,复核授权的死刑案件;审判相关的涉外案件;审判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指导少年法庭工作;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刑事审判工作。
    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的第一、二审案件,复核经济犯罪的死刑案件,并报最高法院核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相关因特殊情况在法院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刑事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等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它不动产案件;农村承包制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事宜,指导人民法庭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审判工作。
    民事审判第三庭
    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审查处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以及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相关的审判工作。
    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审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
    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依照办理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处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指导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
    审判监督庭
    审判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中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提请本院核准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案件;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不含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案件;审查处理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院领导、有关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案件和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案件;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执行局
    执行本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工作;办理委托执行案件;办理当事人对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查封等强制性决定不服,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审查、监督立案庭移送的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或消极执行问题的执行案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突发暴力抗法事件;协调处理中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执行法院与公安、检察、工商、银行、税务、海关、部队等有关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冲突的案件;组织领导全区法院统一的执行行动;指导监督全区法院的执行工作。
    下设综合科、执行科。
    研究室(编译室)
    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负责审判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验;负责起草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请示、答复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和法律咨询工作;参与立法活动,组织、汇总有关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负责全区典型案例的选编工作;负责司法统计与分析工作;负责裁判文书的翻译;负责法律咨询解答和高院需要使用藏文下发的文件,重要法律、法规的翻译工作;指导全区法院的藏语文翻译工作。
    下设综合科、审判研究科、司法统计科。
    司法警察总队
    负责本院及下级法院的司法警察管理、训练、教育、培训等工作;协助政工人事部门做好司法警察管理工作;负责值庭警卫、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维护审判秩序,拘传、拘留犯罪嫌疑人;送达法律文书;执行死刑命令;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和法院系统有关专项费用的分配及使用;负责全区法院系统枪支弹药、服装订购、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法院警车管理;负责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通讯设备、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等配备及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院及全区法院诉讼费的收缴和使用;负责本院固定资产管理、物资装备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下设财务装备科、行政接待科。
    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追究工作;受理各级人民法院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制定纪检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调查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并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处理意见。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科级建制,编制7名(法院专项编制),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管理。
    事业单位及编制
    (一)西藏法官培训学院(国家法官学院西藏直属)
    承担全区法院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岗位培训、初任法官培训、晋级资格培训、续职资格培训、预备法官资格培训等途径,提高审判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负责对在校学员的管理、教育工作,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处级建制,编制11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3名;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
    下设教研室、办公室
    (二)司法鉴定中心
    负责司法鉴定及其他专门性的技术工作;向下级人民法院及相关业务部门提供信息技术和司法鉴定技术服务;办理其他技术服务事项。
    副处级建制,编制5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名;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收支两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