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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拟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主管全省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执照,实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五)依法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并规范其经营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发展。
(六)组织管理全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的登记注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依法监督其登记注册行为。
(七)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八)组织管理全省商标工作,组织认定全省著名商标、推荐全国驰名商标,查处商标假冒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指导商标事务所开展商标代理事务。
(九)依法监督管理全省广告经营活动,审核企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查处广告经营和广告宣传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十)组织管理全省合同工作,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十一)指导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省广告协会、商标协会、省消费者委员会的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编制、人员、财务的垂直领导、统一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领导班子。
(十三)负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岗位培训、专业学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宣传活动。
(十四)监督检查本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