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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农业局

所在城市:山东 莱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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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性质: 市场监管
  • 所属行业:银行业
  • 成立日期:
  • 所在城市: 山东 莱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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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莱芜是山东省重要的农业区,耕地面积60678公顷,水资源6.39亿立方米,人均占有516.9立方米,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土壤肥沃,气候适宜农作物生长,是著名的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驰名中外的农产品种类众多,“莱芜”姜、“白皮”蒜、“鸡腿”葱被列为全国名贵产品,“莱丝莱锦”久负盛名。“鹏泉”牌生姜、大蒜被农业部认定为A级绿色食品,“通海”牌生姜、大蒜,“春平”牌花椒、鸡腿葱,“赢牟”牌黄瓜、“贤女”牌寒露蜜桃、“汶源”牌黄金蜜桃等15个产品被认证为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有52.7万亩基地被认证为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农产品尤以生姜、大蒜、鸡腿葱、大红袍花椒享誉全国,莱城区是“中国生姜之乡”、“中国花椒之乡”,钢城区是“中国蜜桃之乡”。“三辣一麻”获国家质检总局原产地注册标记证书。粮食作物种植近年发展形势喜人,2005年小麦面积37.02万亩,总产达11.48万吨;玉米播种面积37.15万亩,总产13.19万吨;地瓜播种面积9.714万亩,总产4.81万吨;花生播种面积10.55万亩,总产1.74万吨。同时,莱芜特色农产品优势明显,以姜、葱、蒜为代表的“三辣”产品驰名国内外。2005年,生姜种植面积14.59万亩,年产量32.41万吨;大蒜种植面积15.2万亩,年产量20.26万吨;鸡腿葱种植面积3万亩,年产6.49万吨。通过实施农业产业化战略,全市形成了以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和批发市场、农民购销大户为龙头的特色农业发展格局。围绕主导产业建立加工企业,以加工促种养,以种养促加工,实现了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目前,已建起粮油、蔬菜、果品、肉蛋奶、蚕茧、食用菌等农产品加工企业1065家。其中省级农业“龙头”企业4家,区域性的龙头企业53家,获得自营出口权的24家。
    [实现规划的主要措施]
  1、稳定完善农村政策,增强发展活力。继续完善土地承包延长30年工作,稳定农村政策基石,让农民放心满意。围绕结构调整组织好土地依法流转,允许返租倒包,促进规模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认真落实农业投入政策。继续贯彻社会、群众投入为主,信贷积极投入,财政适当扶持的方针,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认真落实农民负担政策,继续完善农民负担登记卡、预决算和专项审计三项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认真坚持"四民主一公开"制度,增强透明度,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2、大搞农田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以治水为中心,以改土为基础,以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为根本目的,坚持农田基本建设常年大干不断线,着重突出黄淮海平原开发和山区综合开发两个重点。
  3、实施科教兴农,努力提高农业科技含量。以农业科技创新为重点,大力推广应用农业新技术、新成果、使之转化成现实生产力,强化农民增收的支撑力。一是抓好农业科技龙头的建设,强化技术研究,不断加快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步伐。二是要抓好农业高新技术和实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市、区、乡镇、村都要建立起自己的示范园。
  4、调整农业内部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突出"三辣"等结构调整的战略重点,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构建农业优势产业带。
  5、突出抓好产业化经营。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加大农产品加工、销售和生产基地建设力度,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建设一批示范区和生产基地,引导农业向优质化、规模化和现代化的方向发展。为农户提供及时广泛的社会化服务,强化产业化组织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农户和龙头企业"双赢"。
  6、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检验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制定各类农产品无公害标准化生产规程,加大宣传监督力度,强化检测检验手段。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生产基地的认定和产品标示申报管理工作,建设一批无公害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切实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地方性规章草案;参与拟订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农产品生产,组织实施扶持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承担有关农业检验检测机构的考核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拟订农业地方标准;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指导、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农用膜、食用菌种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七)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参与拟订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
  (八)收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有关农业统计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九)制定全市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拖;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承担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指导农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十一)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负责有关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农业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三)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研究提出农业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发展创汇农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四)承办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民体育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