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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农业信息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
第二条根据《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除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为主要农作物外,农业部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七种农作物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1至2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予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承担鹤岗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和有争议种子的仲裁检验,并对流通领域的种子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2)对全市提审品种进行检验。
(3)承担农作物种子出口、出省的检验工作。
(4)培训全市各级种子检验员。
(5)负责对全市种子检验工作的业务和技术指导,指导和帮助市县种子公司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强化质量保证体系,正确执行国家种子检验规程和种子分级标准。
(6)其他委托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