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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农业信息
(一)研究拟定农业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资源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研究起草种植业、林业、渔业、园艺业、畜牧业等产业及农机行业的地方性政策、规章草案,经批准后贯彻落实并监督检查;研究拟定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政策,编制总体开发规划,建立开发项目库,审批开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和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各类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组织协调蔬菜产业化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收集、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信息。负责全市名优农产品认证和发证,以及绿色有机食品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四)指导农业资源区域规划、农业资源动态监测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织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农林牧渔用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管理;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拟定农林牧渔及农机的科研、教育、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和发展规划以及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农林牧渔、农机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林牧渔和农机教育及相关的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六)组织制定和实施农林牧渔各产业技术标准;指导农林牧渔各产业产品及绿色有机食品的质量监测、监督和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协调种子、农用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国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兽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工作及农林牧渔产品的国内检疫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工作。
(七)组织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负责发布疫情,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组织指导并监督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八)研究拟定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的政策;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导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森林资源和林地、林权的管理,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以及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检疫工作;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指导市级育林基金的征收和管理;会同市公安部门指导全市林业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各类商品林和风景林的培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木材加工业的管理工作。
(九)承担全市水产种苗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渔政、渔业渔港、船检等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参与查处较大渔业纠纷和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及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的征管工作。
(十)负责农机行业管理和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参与调查分析和处理重大农机产品质量事故;负责农业机械用油需求预测和农用柴油市场的监督和协调工作;负责防汛抗灾农用机具用油计划的申报、分配、监督和抗灾机具调度工作。
(十一)组织农林牧渔及农机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和贯彻实施;指导农林牧渔及农机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农林牧渔及农机的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农林牧渔、农业资源开发及农机等系统涉外工作;组织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外向型农业的发展。
(十三)负责指导辖市、区农林、农业资源开发和农机方面的业务工作,组织全市农林(农机)系统中级技术职务的申报和评审及其高级技术职务的推荐审核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并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老干部和内部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 省和市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拟订种植业、 林业、 园艺业、 畜牧业、 水产业、 农业资源开发、 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 经济的发展战略、 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农业产业政策, 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参与制定涉农的财税、 价格、 信贷、 金融保险、 进出口、 农产品流通等政策。 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研究起草地方性的农业政策、 规范性文件,并贯彻实施。
(三) 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发展规划与政策, 并组织实施。 研究制定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指导实施农业重点产业带和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 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 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促进农业产前、 产中、 产后一体化发展。 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 培育、 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负责全市名 优农产品认证和发证,以及无公害、 绿色、有机食品的申报与管理工作。
(四)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 拟订农业产业的地方技术标准, 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监管信息。 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 种畜禽、 水产苗种、 兽药、饲料等的许可与监督管理, 以及对肥料、 农药、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五) 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 指导农业用地、 宜农湿地以及野生动植物资源、 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 依法管理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 参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 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 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 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 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 提出扶持农业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 经批准后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
(七) 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 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指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 以及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等有关工作。 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指导休闲观光农业、 生态农业、 循环农业建设。 参与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 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 指导、 监督市内动植物的防疫、 检疫工作, 组织重大动植物疫病的预警和防控工作。 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 建设。 组织兽医医政、 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工作。 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承担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
(九) 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职责。 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调查、 动态监测和统计、植树造林及封山育林工作。 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 监督检查林业凭证采伐、 运输。 拟订林地保护利用和丘陵山区综合开发规划并指导实施。 指导林地、 林权管理, 依法对征用、 占用林地进行审核( 批)。 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工作。 承担组织、 协调、 指导、 监督全市森林防火职责。 指导、 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全市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 组织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 指导渔业资源、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组织实施渔业养殖证制度。 指导渔业捕捞、 水产养殖、 水产品加工流通工作。 负责渔政、渔港、 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 协调处理渔业重大突发事件。
(十一) 负责农机行业管理和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 组织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参与调查分析和处理重大农机产品质量事故。负责农业机械用油需求预测和农用柴油市场的监督与协调工作。
负责防汛抗灾农用机具用油计划的申报、 分配、 监督和抗灾机具调度工作。 负责农机及其服务市场的宏观管理, 协调和指导农业机械有组织地跨区作业。 负责全市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拖拉机、 大中型农机具的报废更新计划的编报和组织实施工作。
(十二) 实施科教兴农战略。 拟订农业科教、 技术推广规划和相关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新品种、 农业机械新机具以及新技术、 新模式更新工程, 组织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 组织重大农业( 农机) 技术推广项目 的遴选和实施,管理、 推广农业科技成果。 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 实施农业农村人才培训、 农民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十三) 管理农业经济信息, 监测分析农业经济运行。 研究提出现代农业发展指标并组织考核, 参与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分析、 研判农产品市场行情, 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 发布农业经济信息, 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四) 负责农业防灾减灾的有关工作。 监测、 发布农业灾情, 组织种子、 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 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五) 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工作, 组织开展农业利用外资和有关国际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 指导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指导和督办重大农业案件的处理。 承担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农民技术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六) 承办市委、 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