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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农业
㈠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政府关于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咸宁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㈡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农业产生化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查、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种植业、畜牧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各产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并监督有关农业法规的执行情况。
㈢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中央、省市委的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和监督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㈣研究制定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蓝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和农村经济信息。
㈤组织全市农业资源开发与利用工作、生态农业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草场、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农业生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㈥制定全市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农村能源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及农业职业技能开发,负责农广校工作。
㈦监督实施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负责农业各产业产品、绿色食品及农村生活节能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负责种子、种苗、种畜禽、饲料、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检测、鉴定和执行法监督工作;负责市内生产,外地引进种子,种苗,种畜禽,饲料、农药、兽药等产品的登记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㈧起草全市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有关标准;负责兽医医政、兽药、农药的药检工作,组织监督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㈨管理全市农业涉外事务,承办有关国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事项。
㈩指导市直单位的工作,监督市属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