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月21日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评估资质管理,保障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和《关于向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移交有关管理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5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业权评估活动,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矿业权评估资质。
第三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是矿业权评估资质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资质管理机构)。
第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向资质管理机构提出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申请,经审查登记并取得矿业权评估资质证书后成为矿业权评估机构。
第五条 申请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工商注册设立的合伙制或公司制的中介机构。
(二)合伙制矿业权评估机构的执业人员中应不少于三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公司制矿业权评估机构的执业人员中应不少于四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
(三)合伙制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合伙人中应不少于两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公司制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出资人中应不少于三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
(四)矿业权评估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必须具备下列五类专业技术人员:
1. 采矿专业
2. 选矿专业
3. 地质专业
4. 经济专业
5. 法律专业
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本科(含)以上学历。
(五)与任何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不存在任何事实的或隐蔽的人事挂靠或附属关系。
(六)资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取得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应向资质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矿业权评估资质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中介机构与评估从业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矿业权评估师及评估从业人员清单(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教育经历、工作简历等内容)、身份证复印件、专业职称证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矿业权评估培训资料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证书须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复印件。
(六)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及管理制度。
(七)专职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
(八)资质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资质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资质条件的,由资质管理机构颁发矿业权评估资质证书,并收取工本费。矿业权评估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申请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的同时,可一并为所聘用的矿业权评估师申请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第十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可以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
(一)矿业权评估。
(二)矿业权评估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