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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2002年6月26日交通部以交通部令2002年第4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提高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质量,保证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认定、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安装和大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对水运工程及其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进行试验、检测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组织,包括:
(一)专门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法人;
(二)经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授权,独立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非法人组织;
(三)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置的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内部组织。
第三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认定制度。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并在认定的资质范围内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
第四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应当科学、公正,所提供的数据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国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管理工作。其设置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七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应的主要仪器、设备;
(三)有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质量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按照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主要业务,分为水运工程材料专项试验检测资质和结构专项试验检测资质。
第九条 水运工程材料专项试验检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水运工程结构专项试验检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第十条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各个等级的资质,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评审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