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以下简称《规定》)中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的规定,现就加强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估价资质核准条件
1、自2005年2月1日起,本市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核定标准,按《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执行。
2、对原具有上海A级、B级、准B级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结合2004年机构资质年检工作,按《规定》的条件,重新核定房地产估价资质等级。其中:
(1)凡机构名称不含“房地产估价”字样、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达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按新规定核发相应等级资质证书,以3个月(即2005年4月1日-6月30日)为过渡期。对在过渡期内完成名称变更、并经工商登记的机构,过渡期满予以换发资质证书。
(2)机构名称含“房地产估价”字样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达不到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要求的,按现已具备的条件核定资质,以3个月(即2005年4月1日-6月30日)为过渡期,核发资质证书。对在过渡期内补足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达到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过渡期满可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并换发资质证书。
(3)申报一级资质的机构,经市房地资源局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地资源局报建设部。在建设部未批准之前,原资质证书仍是从事房地产估价的有效凭证。建设部核定为一级的,原资质证书失效;建设部未批准为一级资质的机构,由市房地资源局换发二级资质证书。
二、资质核定程序
1、申请人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提交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材料;
2、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市房地资源局;
3、市房地资源局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核发资质证书;对符合一级资质条件的,将其材料报建设部。
4、资质核定后,市房地资源局在房地资源网站公示机构资质信息。
三、提交材料
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资质等级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见附件2);
2、上海市房地产估价资质等级核定意见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见附件3);
3、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7、申报机构在本市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8、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9、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0、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11、房地产估价业绩材料;
12、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1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需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4、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15、随机抽查的最近两年内申报机构所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新设立的机构申请核发资质证书时,无需提交上述第2、11、15项材料;申报一级资质的,上述第1项材料需提交一式四份。
四、其他
1、未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可以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申请从事土地估价业务能力注册。土地估价业务能力注册的条件和办理程序,由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另行制定。
2、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和具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能力注册的机构,均须按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机构的估价报告进行抽查和评议,将抽查和评议结果在房地资源网上向社会公布。
3、房地产估价师的初始注册、注册变更、续期注册、撤销注册按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通知》与《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