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钻井业技术资质管理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业技术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钻井业技术资质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企(事)单位技术资质等级标准》(DB15/T116—93)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申请钻井业技术资质认证,实施对钻井技术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钻井业是指从事钻凿供水井取用地下水资源,排水井及灌柱桩基础工程施工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钻井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机械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技术资质认证,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技术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钻凿井活动.
第四条 按照自治区技术监督局颁发《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企(事)单位技术资质等级标准》(DB15/T116—93)自治区钻井业施工资质分三个等级(壹,贰,叁级).
第五条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全区钻井业技术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术资质认证
第六条 技术资质分三级,资质等级标准承包工程范围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企(事)单位技术资质等级标准》(DB15/T116—93)执行.
第七条 新设立的钻井业施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到所在地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报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业技术资质认证申报表》,由所在地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可到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资质.
申报钻井业技术资质认证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钻井业技术资质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六)企业的验资证明;
(七)其他需要出据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 钻井业技术资质认证及年检工作实行行业自律形式,由自治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自治区水利工程协会组织评审.
第九条 钻井业施工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负本;
(二)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资料;
第十条 《钻井业技术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5年.
第十一条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钻井业技术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取得钻井业技术资质的企业,必须按所取得的等级规定范围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未取得技术资质等级的钻井单位一律不允许承揽钻井施工.
第十四条 钻井业技术资质实行年检制度,自治区水利工程协会具体办理资质年检工作,自治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钻井业技术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已取得钻井技术资质的企业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资质管理机构提交《钻井业技术资质年检表》,《钻井业技术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负责年检的部门在收到年检资料后15日内对钻井业技术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钻井业技术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十六条 钻井业技术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钻井业技术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一)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大的质量事故及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二)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他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事故的;
6,按照规定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钻井业技术资质年检不合格,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其技术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技术资质.
第十八条 钻井业技术资质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钻井业技术资质升级,由钻井单位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钻井业技术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条 降级的钻井单位,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自治区资质管理机构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三)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技术资质年检的钻井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技术资质.
第二十二条 持有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钻井业技术资质等级证书的钻井企业,需跨省区外出承揽生产任务的,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认真履行合同,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承担经济技术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钻井企业必须随机台携带《钻井业技术资质证书》副本,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检验.
第二十四条 外省,市,区进入我区承揽钻井施工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所在地省级核发的《钻井业技术资质证书》副本到施工所在地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办理认证手续,并遵守我区有关钻井市场管理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8月22日讯 (记者 李建国)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业技术资质管理办法》。为规范和管理自治区钻井市场,加强对全区钻井单位的行业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给全区从事钻凿供水井取用地下水资源、排水井及灌柱桩基础工程施工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平等、有序地进入打井市场的基本条件。
该“办法”明确要求钻井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机械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技术资质认证,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技术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钻凿井活动。
新设立的钻井业施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到所在地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报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业技术资质认证申报表》,由所在地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可到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资质。未取得技术资质等级的钻井单位一律不允许承揽钻井施工。同时,还要求从发文之日起,对全区各类钻井单位实行新的技术资质认证工作。
为将此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根据自治区近年来经济发展和打井市场发展的具体实际,本着方便企业、减少报批环节的精神,自治区水利厅将原《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企(事)业单位技术资质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印发了新的《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业施工技校资质管理办法》。对申报钻井技术资质等级认证的单位进行技术资质等级评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全区钻井业施工技术资质认证工作,实行行业技术组织具体实施的方式,委托自治区水利工程协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内蒙古自治区钻井企事业单位技术等级标准》DB15/T116-93,对申报钻井技术资质等级认证的单位进行技术资质等级评审,并具体协助地方水利部门对井队资质的日常管理和钻井技术工人的技术培训等工作。钻井技术资质评审结果,经自治区水行政主部门管认定后,发资质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