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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提高医保标准
时间:2013-03-29 12:33:54来源:作者:刘毅
记者28日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哈市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参保居民住院就医,使用人工器官在最高限价以内的,按材料费的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新标准4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个人负担,哈尔滨市出台了《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此次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增加了部分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项目,调整增加项目及最高支付限价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参保居民住院就医,使用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的,在最高限价以内,按材料费的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因病需要,从第二套(只/个)起,在最高限价以内由个人自付55%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使用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在最高支付限价以内的,按材料费的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参保居民门诊使用统筹基金,不设起付标准。将心电图、黑白B超、胸透、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六项门诊检查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镇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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