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加快推进能源价格改革,深化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目前,期货市场与能源相关的商品期货有焦炭、甲醇、PTA等。此前2010年筹划中的动力煤因多种因素未能上市,但大商所已完成炼焦煤的前期准备工作,炼焦煤有望在今年上市。近期,证监会在资本市场规划中已将原油期货纳入期货市场建设。随着能源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化,期货市场在价格形成机制中的作用将逐步显现。
虽然我国能源价格改革取得很大进展,但时至今日,煤炭、天然气及原油价格机制尚未完全理顺,表现为价格不能完全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市场供需关系。积极推动能源价格改革,推动期货市场相关品种建设,对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都具有重要意义。
煤炭是我国最为重要的能源来源,在一次能源结构中的比例为70%。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煤炭仍将是我国最主要的能源。推动煤炭价格改革,促进煤炭可持续利用显得尤为重要。
改革的进程
我国煤炭价格改革脱胎于计划经济,由于煤炭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我国铁路运输瓶颈长期难以解决,我国煤炭价格改革长期滞后于其他商品。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市场化配置资源改革的需要,我国政府加快煤炭市场化定价改革,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初步形成了市场配置煤炭资源的定价体系。概括起来,煤炭价格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五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93年以前,由原煤炭工业部和国家物价局对煤炭进行政府定价。这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第二个阶段是1993年至1998年,实行计划内和计划外价格双轨制。这一阶段,国家逐步放开了煤炭市场价格,政府对于煤炭的主要用户电力行业计划内用煤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计委确定指导价,计划外电煤以及其他行业用煤实行市场价。第三个阶段是1998年至2001年,这是煤炭市场化改革的转型探索阶段,国家大力推进煤炭市场交易机制的研究探索,煤炭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第四个阶段是2002年至2008年,该阶段煤炭市场化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初步形成企业自主衔接资源、协商定价的新机制。第五个阶段是2009年至今,煤炭价格全面进入市场化,政府基本不再调控煤炭市场价格,对电煤价格也不再进行干预。
改革的主要思路
虽然目前我国煤炭价格体系未完全实现市场化,但煤炭价格整体改革思路充分体现了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和改革的渐进、可控和有利于宏观调控的特点。
第一,对价格调整由较多到逐步减少。2005年以前,煤炭价格受政府限制较多。到2005年虽然国家对重点电煤价格仍然限制,但是强调了市场的作用,对价格的限制程度减小,煤炭价格的浮动范围加大。
第二,不再限制煤炭价格变化幅度。2006年以后,除特殊情况外,国家基本上不再限制电煤价格的上涨幅度。
第三,逐步取消对订购合同的数量限制。国家对于煤炭订购的数量由对参与衔接的电煤客户作最低数量限制,到逐步不作限制。但供需双方企业应根据产品结构和实际需求签订合同,严禁签订虚假合同。
第四,煤炭价格逐步由市场经济规律确定。坚持以质论价、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基本原则,对长期大宗合同可自愿协商价格优惠。同时,继续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政策,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为电力竞价上网奠定基础。
第五,保持对煤炭价格的宏观调控。在不断推进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同时,国家并没有对煤炭市场和煤炭价格的剧烈变化置若罔闻,而是在煤炭市场供求及煤炭价格出现剧烈波动时,及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行政干预和宏观调控。如2008年6、7月份煤炭价格出现大幅上涨时,国家两次采取强有力措施,对煤炭价格进行了干预。
改革的方向
从我国煤炭市场发展的整体情况来看,煤炭价格的市场化步伐不断加快,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截至目前,冶金煤(炼焦煤)和建筑用煤完全实现了市场化定价,大部分的动力煤也实现了市场定价,市场在煤炭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已经确定。
目前煤炭价格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煤炭铁路运输瓶颈没有解决和煤电价格体系没有理顺,这些因素一方面造成煤炭生产不能按需生产,而只能按运力生产,每年发改委组织的煤炭产需衔接会都异化为煤炭铁路运力分配会;另一方面,煤电价格体系没有理顺,煤电需求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场需求程度。
为此,国家发改委在总结以前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煤炭市场价格体系。煤炭交易中心的用途,就是要实行煤炭电子集合交易,交易的品种是煤炭的远期现货,为生产和消费提供便利。国家发改委在今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12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要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的煤炭市场体系。全国目前已建成8个区域性煤炭交易中心,全国性的煤炭交易市场近期有望在北京挂牌。煤炭交易中心如果能真正运作成功,将可以充分理顺煤炭供需及价格关系,并且减少因运力紧张和物流成本加大对煤炭价格高涨的影响,为动力煤期货的上市做好技术上的准备。
原油价格改革涉及面积广、影响力大,改革的复杂程度和艰巨性是其他任何商品都无法比拟的。正因为原油对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的巨大影响力,我国更需要加紧制定、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并通过推出原油期货来完善国内原油价格形成机制,进而增加我国在原油定价机制上的发言权,维护我国的战略利益。
改革的轨迹
我国原油价格改革经历了五个阶段,价格形式逐步由国家定价转变为国家指导价。
第一阶段:1998年价格与国际市场的初步接轨。1998年6月原国家计委出台了《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规定原油、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国家计委每月对国内原油基准价与成品油零售基准价进行调整。当上月新加坡市场汽、柴油交易价格累计变动超过5%时,由国家计委调整汽油、柴油零售基准价格。
汽油、柴油零售基准价格制定的原则是以国际市场汽油、柴油进口完税成本为基础,加上各种杂费、运费及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经营费用制定。汽柴油的零售价为政府指导价,国家公布基准价,两大石油集团在上下浮动5%的幅度内制定零售价格。
第二阶段:2000年成品油价格接轨的实施。1998年石油价格改革方案出台后,原油价格即与国际市场接轨,两大石油集团内部油田与炼厂之间购销的原油价格由其自主制定。购销双方协商的基本原则是,国内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进口原油到厂成本基本相当。在正常情况下,国内原油到厂成本应略低于进口原油到厂成本。
成品油价格水平当时虽然基本与国际市场接轨,但没有按要求每月调整。为此,从2000年6月起,国家发改委明确国内成品油价格完全按照既定接轨办法调整。
第三阶段:2001年成品油价格机制的补充完善。自2001年1月1日起,原油价格不再由国家发改委定期发布,而是由两大石油集团按照既定接轨新加坡市场相似油种自行确定,报国家发改委备案。2001年10月17日,国家发改委进一步改革了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1.将汽柴油价格单纯接轨新加坡市场变为与新加坡、鹿特丹和纽约(权重为6∶3∶1)三地市场挂钩。2.将国际市场成品油价格变化超过5%改为超过8%时才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在国际油价波动超出这一范围时,对国内价格调整采取较缓和的方式。3.两大石油集团在零售基准价基础上允许浮动的范围由5%扩大为8%。4.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的品种范围,放开煤油、化工轻油和燃料用重油的价格。
第四阶段:2006年3月成品油价格机制的调整,原油价格由直接接轨改为间接接轨。主要内容:1.根据布伦特等三种主要原油的现货平均价格加上炼油成本和成本利润率确定国内成品油出厂价。2.汽、柴油零售价格实行中央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改委制定最高限价,石油、石化和社会加油站可在此基础上自主确定具体零售价格。3.当国际市场布伦特、迪拜、米纳斯三种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相应调整出厂价格和零售基准价格,两次价格调整间隔不少于10天。
此外,还对当原油处于不同价格区间时,成品油涨跌价格的调整做出详细的计算公式等。
第五阶段:2009年5月成品油价格机制的再次调整。此次调整的背景是原油价格经历了147美元/桶至33美元/桶的大幅波动行情。此次的调整基准价、调整时间、幅度调整时间间隔都与第四次相同,不同的是,当国际原油市场处于不同价格阶段时,成品油价格的调整以正常加工利润、零利润和小幅亏损来进行。
改革的特征
从原油价格改革轨迹中我们可以看到,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原油定价逐渐由政府定价转变到以国际油价为基础,间接与国际接轨的原油定价体制,这是我国原油和成品油价格改革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的重要步骤,为进一步深化成品油价格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一,较好地理顺了国内外原油价格关系,稳定了成品油市场供应。原油价格国内外价差较大,易导致国内成品油价格供应紊乱,造成油荒气荒的现象。以国际原油价格为基础的价格改革,从利益角度稳定了原油供应。
第二,有利于下游企业的生产。我国原油对外依存度高,国际石油价格的上涨直接影响到原油加工企业和成品油销售企业的成本,进而影响成品油价格,以国际油价为基础的定价有利于企业稳定经营。
但从改革制度的本身看,现有的定价制度仍有较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调整的幅度和频率。从第四次和第五次的改革可以看出,政府明显加大了原油价格的调整幅度和频率。这是因为,若调整频率过低,当国际油价上涨明显时,零售商吞油现象增多,将扰乱正常的成品油供应;若调整幅度不够,将扰乱下游企业的生产秩序,也可能造成内外市场的套利行为,不能灵敏反映市场的变化。扩大原油价格调整的幅度和频率,增强原油价格的灵活性是后期进一步完善定价机制的方向。
第二,基准价。我国原油参照价格经历了由新加坡到新加坡、鹿特丹和纽约,再到布伦特、迪拜、辛塔的过程。近期又有市场人士传出要以布伦特、迪拜、WTI为参照基准,基准的不断变化显示了我国原油定价本地基准的缺失。
第三,谁来进行调价。由政府进行调价的弊端十分明显,一是操作不透明,二是到调价周期的时候由于政治原因不进行调整,价格该调高的时候调的幅度不够,难以给市场一个明确的预期。因此,在新的原油价格改革方案建议中,多数学者提议以第三方中立机构严格按照政府的相关规定,宣布价格调整的时间和幅度。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油价与国际油价接轨只是迈向市场化定价的重要步骤,完全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才是我国石油价格改革的最终目标。但油价的完全开放需要诸多条件,如需要在勘探、流通、进出口及制度上实现市场准入,需要丰富市场参与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显然,由市场供需决定的竞争性的原油定价任重而道远。
美国在经历两次石油危机之后对原油价格受制于人深感不安,于是采取了一些措施,特别是强力推进市场化机制和推出石油期货合约,削弱了欧佩克对国际石油价格的控制。我国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原油进口国,国内石油对外依存度接近60%,面对越来越大的能源约束,我国需要加快原油价格定价机制,适时推出国内原油期货交易,不断增强我国在能源领域的话语权。
(李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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