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处方药遴选原则包括: (一)有毒副作用的兽药:在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列入国家残留监控范围、或有使用禁忌和停药期规定的兽药品种; (二)用于动物疾病治疗用的兽药; (三)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制兽药,兽用生物制品、激素类兽药; (四)除消化道用药途径以外的动物体内用药品种,对用药剂量有精确要求的兽药品种; (五)其他省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需要列为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主要包括: (一)部分预混剂等动物可以长期使用的兽药; (二)维生素与矿物质类、营养补充类、生理调节类兽药; (三)外用兽药,如消毒剂、杀虫剂等; (四)兽用中药材等非临床用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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