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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要求:春耕用化肥综合差率不得超过7%
时间:2010-02-08 00:00:00来源:作者:鲁夫

省农业厅近日发布通知要求各地主管部门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稳定化肥价格。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化肥生产流通领域的价格监管。地方相关主管部门管理的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等化肥出厂价格,因成本上升确需调整的,主管部门应当在严格审核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价格;未纳入价格管理范围的化肥出厂价格,继续按规定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对化肥批发零售环节继续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管理,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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